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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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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后经债权人和债务人书面同意才能达成“一致性”协议,第三人才能提供有目的、有计划、有范围的担保,形成法定的三角债关系。

    2.第三人担保制

    第三人担保制,是由“人保连坐制”和“物保连坐制”组成的物权化、法锁化物权制度,即意定生效的定限物权制度。

    首先,三个担保书面合同是第三人担保制的载体。

    第三人担保制,实际上是由三个担保书面合同组成的:

    第一个,是债务人请求第三人为担保其债务而成立的委托合同,注明委托理由、事项、期限与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个,是由受托担保人与债务人为订立追偿担保合同,注明担保人的债权和委托人的债务等项内容;

    第三个,才是受托担保人、债务人一方与债权人即担保物权人一方签订担保合同。

    由此可见,担保人和债务人都与以上三个担保类合同都有关联。除此之外,债务人还与主债权合同有关联,这样一来,债务人为了清偿债务,一共与四个合同有关联。债权人与代理的担保合同有关联,另外也与主债权合同有关联,一共与两个合同有关联。

    所谓法锁关系、第三人担保制,所利用的载体,就是“三人制”、“三合同制”(委托合同、追偿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外加“主债权制”(原本债权合同,与第三人无关),简称为“三三一制”。

    其次,是“人保连坐制”。

    尽管物权法只承认“物保”制度,如果第三人担保制发生欺诈性侵权事件,“连坐”制度是少不了的:

    (1)如果债务人联合第三人欺诈债权人,那么,债务人与第三人均要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债务人联合债权人欺诈第三人,那么,债务人与债权人均要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债权人联合第三人欺诈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与第三人均要向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4)如果债权人联合债务人欺诈第三人,那么,债权人与债务人均要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是从人保连坐制度上来说明第三人担保制的。

    再次,是物保连坐制。

    如果从合同违约数目上来看,也可能存在合同物保的连坐制度:

    (1)债务人所关联的合同是“1+3”制(1主债务、3担保委托),其中一个合同违约,可能涉及到3~4个合同违约;

    (2)第三人所关联的合同是“1+1+1”制(1受托、1反担保、1代理担保),其中一个合同违约,可能涉及到3个合同违约;

    (3)债权人所关联的合同是“1+1”制(1主债权法锁、1担保债权法锁),其中一个合同违约,可能涉及到1~2个合同违约。

    担保合同更须信守诚实。因为,担保合同的成文法因素高于普通合同的成文法因素,要求更加严格、更加规范。

    三、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

    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亦即“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的注意事项,也是解读本条款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权威专家的解读,将注意事项总结如下:

    第一,定限担保的对象,只能是适用于第三人。

    本条款所提供的定限担保的对象,只能是适用于第三人。如果没有第三人介入而充当代理担保人,那么,所担保的财产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合同也是经过自己同意而签订的,没有与第三人委托担保或反担保的关系,也就不存在担保义务和担保责任的第三人法锁关系。

    第二,定限担保的免责,只能是债权人同意。

    按照法定程序,第三人提供担保,就是意定的代理债务人,未经债权人书面许可,不得将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转嫁于他人。假若要转嫁于他人,必须有合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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