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状态和非正常状态下的溯及效力。
1.正常状态下的溯及效力。是指物完好无损状态下,一旦担保物权成立,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担保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之效力不变。这种状态下,尽管担保期限未满,债权人仍然可以特别处分权、保全权、追及权、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等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来保全担保权利。因为发生以上的“正常”情形,也属于担保范围之内。
譬如,房屋所有权人就其房屋设定抵押后,复将房屋让与第三人。如抵押权人之债权届期未获得清偿时,债权人即可追溯及抵押物房屋并申请法院拍卖或者变卖,或者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以追及权、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等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此例证,适用于变卖抵押物的情形,同样地适用于租赁抵押物的情形,正常状态下的溯及效力不变。
2.非正常状态下的溯及效力。是指于担保期间,因民事侵权行为、公事征收行为或者自然灾害现象,导致担保之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状态下,债权人仍然以支配其物的交换价值为的权利仍然不变,通过保全权、追及权、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等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来保全担保权利。这种状态下,尽管担保期限未满,债权人仍然可以特别处分权、保全权、追及权、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等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来保全担保权利。因为发生以上的“非正常”情形,也属于担保范围之内,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这种特权,就是物上代位权,就是溯及权或追及权、追击权,包括优先权、排他权、对抗权、抗辩权。
本条款规定的内容,是属于非正常状态的溯及效力。
担保之物毁损,可使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蚀损,依担保范围的溯及力,应当予以保值的方式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担保之物灭失,可使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完全蚀损或不知所措,依担保范围的溯及力,应当予以恢复原值和保值的替代方式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担保之物被征收,物的所有权被强制性地剥夺,可使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完全蚀损或完全归于零,依担保范围的溯及力,也应当予以恢复原值和保值的替代方式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正常状态下的溯及效力,一般以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收取违约金等担保范围来追讨清偿债权,并追究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非正常状态下的溯及效力,一般以物上代位权来追偿债权或债务,并以返还原物交换价值、赔偿损失、收取违约金等担保范围来追讨清偿债权,追究债务人、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74条
相关名词:
〖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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