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衡量物权人有无追及权和追及效力。溯及效力,就是从源头上到支流上即从头到尾地衡量担保物权人有无追及权和追及效力。追,是追加的意思,是在本物权之上可以追加的权力或者利益;溯,是探究本源的意思,是针对追加的权利进行从头到尾的实质内容进行对比衡量,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来。
担保物权的源头,就是法律赋予担保债权人的担保范围、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也叫本位物权,是贯彻始终的贯通性、普及性和物上代位性等性质的兼具优先利用权、特别处分权的特种物权。担保物权的支流,就是法律赋予担保债权人的担保范围权、追及权、溯洄权、物上代位权,也叫扩展物权。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担保物权的本位物权、扩展物权同时生效,即担保物权的效力和溯及效力同时生效。
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是一种特殊的物权效力,其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点:
第一,担保物权是保险式的特种物权,故有待于充分发挥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保护主义是其保护宗旨和重要的法则,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地保护担保物权,需要物上代位权和担保物权溯及效力作后盾。
第二,担保物权是连环法锁式的特种物权,故肯定能够由此焕发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担保债权法锁存在,可以对内对外继续链接或者变相链接,即使是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意外情势发生,仍然可以利用这条法律锁链继续链接或者变相链接,从物保、人保、权利保等担保过程中追溯和保持担保物权的实现。
第三,担保物权也可以是物上代位法锁式的特种物权,故有条件发挥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因为是保险式、连环法锁式的特种物权,担保期间担保财产因债务人、担保人或者非本物权关系圈子里的其他人的原因,而导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意外情势发生,可以由其他的财产或者财产权来代替,目的是为了消除消极的或者不利因素,想方设法维护现有的正常的担保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
第四,担保物权也可以是持续优先法锁式的特种物权,故能够优先发挥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担保物权是受法律优先保护的特种物权,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强力的排他性物权和强力的控制权,担保物权人控制标的物的目的不是为了取得担保物,而是为了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将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无论担保财产是否毁损、灭失,也无论是否被征收等意外情势发生,这种优先受偿权和特定的债权法锁,可以溯及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也可以溯及到与标的物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担保物权也可以是扩展法锁式的特种物权,故能够统筹兼顾地发挥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债务人、担保人、担保物权人为了更加保险和为了更好地合作起见,往往是基本担保财产范围之内另外添加一些担保范围,这对于双方的当事人都有利可图,于是债务人或担保人积极地购买担保物的财产保险,并将财产保险一同担保。于是乎,财产保险也被扩展式的担保债权法锁一同链接起来,并形成担保物权溯及权。因他方(非本担保物权关系人)原因导致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毁损、灭失或者因征收而消灭的,赔偿金、补偿金也成为法定的担保物权溯及效力的准担保财产,债权人同样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应当指出,债权人取得担保财产毁损、灭失后的赔偿金是有前提条件的。只能是担保财产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毁损、灭失时,担保人所取得的赔偿金转交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但是,如果担保财产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债权人不但不能取得赔偿金,反而要按照本物权法第215和第234条的规定,赔偿债务人或者担保人的经济损失。
三、两种状态之担保物权溯及效力
担保物权溯及效力,从表现形态和存续状态上划分,包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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