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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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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会放过;但是,不以收取金钱的债权利息为目的,而以收取物权利息为目的,这是担保物权的特色,也是担保债权人的特权,而且是这种收息方法是越来越盛行,特别是在房地产抵押权实现包括其利息实现,是最火爆、最盛行的利息。

    二、违约金

    违约金,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数额,即相当于行政法方面通行的“罚款金”。违约金是经济活动或者民事活动中常用的约束方法,一般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一种约束方法。违约金低于或高于经济损失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确定。

    违约金,是守约人对违约人或者债务人惩罚性措施,参考主债权总金额的百分比而对违约人或者债务人进行总体上的经济制裁。担保行为法中,只有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债务时,违约金才可以纳入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中执行。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同属于惩罚性担保范围。违约金所指的要件是单方面毁约等违约的事实,无论毁约方是否对于守约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守约方都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所指的要件是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否则,当事人不能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债务人提出的债权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也可以称之为“反违约金”,是针对债权人提出的违约金请求进行反限制的约束方法。尤其是在抵押、质押、留置的过程中,对于担保人处于不利的地位,为防止担保物权人滥用权利,债务人有权于担保期间担保“反担保”。违约金的请求权就是其中之一。

    有法学家提出“在担保行为中,只有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债务时,违约金才可以纳入担保物权范围”这句话,似乎应当一分为二地本质地看待此类事件。债权人、债务人各方只要合乎条件,都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债务人合理合法的违约金同样地受法律保护。如财产质押、留置过程中,债权人负有履行保管财产不受毁损、灭失的义务,这是法定的义务,无论担保合同中是否已经写上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项目,质押人、留置人等债务人都可以在事后主张这种权利。

    “债务人”这个概念,是应当动态地对待,不是一成不变的。譬如,担保人为了确保清偿债务,将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质押、留置于担保物权人,所有债务清偿完毕以后,债权人、担保物权人迟迟不归还其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然而,担保合同中,债权人、担保权人主张了对方违约金的条文。到得债权人违约时,仅能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这是显然不公平的。违约金是罚款金,“返还原物”仅相当于本金,两者之间的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相差太远。

    当所有债务清偿完毕以后,债权人迟迟不归还其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事实发生以后,原债务人一跃而成为债权人,原债权人一下子而成为债务人,并将“在担保行为中,只有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债务时,违约金才可以纳入担保物权范围”的法律要件并轨起来执行才对。

    按照通说,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所以,在计算担保范围时,违约金应当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最终确定的数额为准。

    涉及到违约金问题时,应当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违约金问题,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维权的权利,不是债权人单方面的权利。

    既然在主债权合同中双方都可以提出违约金的主张,那么,同样道理,在担保合同中双方都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最好是“一对一”的方式解决,如债权人在担保合同中提出了违约金的主张,那么,(1)债务人在担保合同也提出违约金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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