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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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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主债权合同。一方面对于无厘头的废除主债权合同表示反对,另一方面对于主债权合同无效的进行坚决反对。

    主债权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势下,虽然不存在履行担保义务的问题,但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债权人并非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61条、合同法第58条有同样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对于个人责任、共同责任、连带责任和免除与部分免除责任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主债权合同无效和担保合同无效,对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股份制等企业而言,责任人不仅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要承担企业责任、行政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一概严密关注各种无效合同,惩治合同欺诈、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破坏公共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使得我们认识到法锁关系理论的重要性与可靠性,了解担保物权成立前后以及未完全清偿债务的一连串法锁关系法的现实意义。

    法律和通说上常常讲“债权债务关系”,而未讲“法锁关系”。但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词语是生硬的、静态的、片面的,不能全面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化情况、连续过程和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性。然而,法锁关系可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发展、变化和消灭的全过程,同时可以据此检验普通合同、普通债权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有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合同关系和法律关系的表象,而法锁关系是合同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实质。担保法锁关系锁定了债务人、担保人和担保物权人,锁定了担保财产,锁定了债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控制权或者特别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不再是可执行与不可执行的问题了,而是必须执行的问题了。有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必然执行清偿债权债务,当事人或许可以放弃债权呢。只有在债权债务关系之上成立法锁关系,才必然执行清偿债权债务。

    由单一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加工成双重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需要借助于加权的工具是担保。成立担保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优先清偿或者完全受偿、债务人的债务顺利清偿或完全清偿。成立担保合同的方式,需要了解主债权合同的全部内容,不需要完全照本宣科地复制主债权合同的内容,而债权债务标的金额或者权利价值、交换价值的内容是必需的。

    二、两种不同类型的担保合同

    同为担保合同,物权法之担保合同与担保法之担保合同因侧重点和新旧规制不同而不同。尽管他们是一脉相承的担保法律。

    物权法之担保合同与担保法之担保合同的相同点,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成立担保合同的基本条件相同。都是需要先有主债权合同,然后才有担保合同;

    二是程序上“从属性”、主要内容“自主性”相同。担保合同成立之前依附性的必经程序,成立之后独立运作等性质和情形均相同;

    三是法锁关系均相同。两者都是债权债务的双重法锁关系,一锁主债权合同的债权债务,二锁担保合同的债权债务。

    物权法之担保合同与担保法之担保合同的不同点,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担保范围有所不同。物权法仅规定抵押权合同、质押权合同、留置权合同三种合同,担保法规定的合同有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和定金合同五种合同。

    物权法权威专家认为,保证、定金不属于担保物权调整范围,因为他们缺乏物权特征。但是,专家们又承认货物运输、加工承揽、无因管理、补偿贸易等都可以设定担保物权,这与担保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二是主体对象有所不同。物权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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