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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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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特别处分权,可以基于准占有、准处分之权利,入质债权清偿期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定期地、随时随地地清偿债务等方面优先便利、受偿的权利。

    如入质债权为指示债权或无记名债权,质权人可凭其占有的债权表彰物有价证券直接向证券债务人收取债权;如入质债权为指名债权,则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入质债权的债权人)共同收取入质债权。如为金钱债权时,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议收取金钱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如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时,质权人有权将收取的金钱提存。被担保债权清偿期届至时,质权人可以就提存的金钱优先受偿。如被担保债权的债务人以另外的财产清偿债权,质权人受偿后应通知提存单位将提存的金钱交与出质人。收取的债权如为如仓单、提单所载有的债权时,质权人的质权转化为动产质权,继续存在于收取的物品之上。因此,质权人对收取的的物品既可交第三人提存,也可由自己直接占有。

    ※股权质权之特别处分权

    股权质权,指以企业出资人的股权为标的的质权,即具有一定交换条件、交换价值的股权。如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股权质权之特别处分权,可以基于准占有、准处分之权利,具有留置出质股票的权利、得得禁止出质人非法转让股票的权利、收取公司盈余分配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实行股权质权等方面优先便利、受偿的权利。

    ※知识产权质权之特别处分权

    知识产权质权,指以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质权。

    股权质权之特别处分权,可以基于准占有、准处分之权利,包括收取入质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同意出质人转让知识产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实行知识产权质权等方面优先便利、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之特别处分权

    留置权,指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而具一定成熟条件时,于债权未清偿之前,可以留置其动产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比抵押权、质权更加具有威权性、强制性和可靠性的一类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之特别处分权,可以基于准占有、准处分之权利,包含留置占有财产的权利、收取留置物所生孳息的权利、必要费用的求偿权、留置物保管上的必要使用权、实行留置权等方面优先便利、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各国民法通行的主要品种与特别处分权。中国还有按揭权、典当权、传贳权等类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暂时未列入其中。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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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物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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