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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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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线、面沿袭地役权。当且每当需役地上已经设立地役权、供役地上已经负担地役权时,完全可以确认是“打包转让”、“沿袭转让”和“换人不换权(地役权)”的地役权利益共享机制发生应有尽有的作用,万变不离其宗。

    对于点状地役权、线状地役权、面状地役权和“一对一”地役权、“一对多”地役权、“多对一”地役权等各种类型的地役权,均可产生同样的地役权利益共享机制。地役权是农用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派生出来的连襟物权,可以与其主物权同生死共存亡。旧主物权和旧地役权的转让不等于地役权的消灭,只能是说旧主物权、旧地役权的变更,可以由接力棒来接续下去。

    点、线、面沿袭地役权与关联度。沿袭地役权的点、线、面,分清了点状地役权、线状地役权、面状地役权和“一对一”地役权、“一对多”地役权、“多对一”地役权等各种类型的地役权,就可以对于关联度进行整体的分析研究。逻辑上,整体关联的整体继受、沿袭地役权,部分关联的部分继受、沿袭地役权。如果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农用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整体转让的,受让人整体继受、沿袭地役权,并且应当与点状地役权、线状地役权、面状地役权等样式关联;如果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农用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受让人部分继受、沿袭地役权,并且应当与点状地役权、线状地役权、面状地役权等样式关联。

    其中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农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地役权在其性质上只与部分转让后的地块有关联时,那么,地役权就只在有关联部分继续存在与沿袭。

    譬如,甲公司有一幢主副连体的楼房并与乙公司的房屋与土地相邻,两者相隔100米。甲主楼20层为住宅楼,为了观海与乙签订了眺望地役权;甲副楼6层为办公楼,没有设立眺望地役权。后来,甲将副楼分割转让给了丙,乙将其房屋与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给了丁。丁在受让的房屋和土地上盖了30层的楼房,挡住了丙观望海景的视线,丙对丁要求行使观海眺望地役权,但没有法律依据。甲对丁要求行使观海眺望地役权,有法律依据。

    以上例子,甲乙双方都有部分转让的建筑物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丙丁双方后来者都有部分受让的建筑物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鉴于观海眺望地役权是一种特殊地役权的客观事实,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地役权,一般而论,建筑物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分割后,原先有的后面就应当沿袭,原先没有的后面就应当不能沿袭,当事人双方重新协商设立观海眺望地役权的是另外一回事。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66条

    相关名词:

    〖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及其沿袭模式〗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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