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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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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实践中这样的纠纷很多。(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仑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347页)

    以上例子,是农村地役权中的一个例子,但未见城市地役权的例子。证明了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规定,不限于不动产相邻关系对象,地役权人、用益物权人以其独立的排他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可以排除第三者的不法干涉与侵害。

    以上例子所透露出来的信息是,一些农村村组组织以行政组织的身份,或者以土地统辖权(“土地所有权”)人名义,无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个人权益,不经承包经营权人同意,擅自与房地产商签订地役权合同,房地产商毁损了所承包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影响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今后的生产与生活;而且未经全村2\/3的村民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违反了村民自治的法律程序和村民们的意愿,应当视之为无效行为。村民向房地产商索赔无门,引起了用益物权人的愤慨,向法院起诉,要求讨个说法。本条款的立法意图,就是为此类权利人“要求讨个说法”提供法律救济的渠道,保护弱势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不适格的地役权予以限制。“实践中这样的纠纷”确实很多。

    以铺设地下油管线为例,不光是房地产商的地役权问题,还有油气供应商的地役权问题。以俄罗斯至上海市的油气管道为例,长达数千公里,横亘数个国家以及中国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如果这也算作地役权的话,就是超大型地役权网络系统,远远超出以上房地产商铺设油管线路的规模、广度和复杂程度的想象力。

    二、法例与感想

    本条款,是要规定地役权的主体与客体是否适格性问题,就是要对于不适格的地役权进行排除,尤其是排除土地所有权人滥用权利的行为,切实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人的权利。每个权利人都有自己的物权地位、物权价值、物权风格、物权界限以及物权独立性、自主性、对立性和排他性,都必须照章办事,都不得专权、越权、霸权、侵权,亦不得以优势权利来压迫弱势权利,不得强迫土地使用权人设立或者不设立地役权,更不得强夺土地使用权人占有的土地来为不法的当事人来设立地役权,这才是地役权的主体与客体是否适格性的关键问题之所在。

    从前面几个条款中,我们得知,地役权是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一种特别的土地利用权、特别的优先权和附带福利性的权利。不过,发生这种情形的,基本上是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之间“平级物权关系”,大多数情形下还有互利互惠、利益均沾的“双赢”的相邻或毗邻关系,也就是相对均衡的物权关系。然而,当发生“上下级物权关系”时,当集体的土地支配权、统辖权与用益物权或者用益权发生不平衡的物权关系时,有可能打破“平级物权关系”中的那种互利互惠、利益均沾的“双赢”相邻或毗邻关系的和谐秩序,发生这种或者那种矛盾纠纷。

    中国是土地公有制国家,已经放权让利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等权利人,这些土地使用权人几乎相当于土地自由人,只不过不能自由买卖土地而已。而国家法人主要集中于土地管理、土地统辖、土地调查、土地规划等方面宏观调控的权利。基于公平、公开、公正“三公”原则,国家将相关的权利下放给了土地使用权人以后,应当将该管的事物一定管好,对于不该管的事物不就不能管、不要管,这是一条物权法则,也是处事原则。

    现代社会几百年以来,民法领域的“所有权限制论”已经取代了“所有权绝对论”,土地使用权人的自由权利得到了相当程度的保障。各国民法都有一个共识,即所有权人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侵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传统的地役权关系法中,对于地役权对象有着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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