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下政府管辖有大量土地却财政上只有少量的资金,县级以上政府管辖有少量土地财政上却有大量的资金,这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如果将修筑公路、桥梁、港口、机场看作是超大型地役权,那么,上级政府是超大型地役权人,下级政府是超大型供役地权利人。
按照“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权利均衡”的原则,强势政府的权益应当向弱势政府的权益倾斜。
其次,为什么要做到“强势政府的权益应当向弱势政府的权益倾斜”?
上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相信大部分是由该级政府投资收益取得的。并不排除有一部分是从下级政府平调取得的。上级政府借支下级政府的钱进行返还是天经地义的。这是第一层意思。
上级政府投资公路、桥梁、港口、机场超大型地役权项目获利甚丰,而下级政府被上级政府占用大量土地,意味着下级政府的土地资产在缩水,又无投资收益。并且为征收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等支付了大量补偿费用,加重了下级政府的负担。上级政府对于下级政府进行价值补偿也是应当的。这是第二层意思。
近三十年来地区差别愈来愈大。上级政府财力过于集中,容易产生建设上的大量铺张浪费现象。上级政府不能眼睁睁地让同胞政府这样无止境地贫穷落后,不应当过度建设铺摊子,应当尽量地伸出手来支援落后地区的发展。这是第三层意思。
物权法倡导了“各种权利主体一同保护”的基本原则,也就是“物权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则。上级政府作为领导机关更应当模范遵守物权法,为下级政府办实事,办好事,千方百计地减轻下级政府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这是第四层意思。
其三,为什么说政府之间也有利益取向?
名义上政府之间的投资者、物权人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实际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上下级地方政府之间都有不同的利益取向。分税制和分灶吃饭制度就是其中的代表作之一。
其四,为什么不将中央政府列为本命题讨论范围之内?
中央政府是一个很特殊的物权人主体,负有特殊的使命,如国防建设、教育扶持、央企投资、扶贫救济等等全局性支出由中央财政支出。
法理上中央政府也是应当如省级以下政府一样对待的。不过在土地财政收入方面,中央政府已经作出了巨大的的让利,如土地出让金一项财政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是3:7,这是前所未有的大放权、大让利。
再者,中央政府投资公路、桥梁、港口、机场超大型地役权项目,基本上是全资、为地方建设服务的。在这种情况下再向中央政府施压似乎不妥。故暂时不作为“特种权利主体”来研究对待。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59条
相关名词:
〖供役地权利人义务〗〖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的办法〗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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