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论”进行了严重的挑战,并且为大陆法系许多民法所推崇,取得了许多宝贵经验。
本条款对于地役权采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采登记对抗主义,指当事人不登记不得对抗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土地上设有地役权而买受了该土地使用权的第三人。就是说,这第三人可以是地役权人,也可以是一般的土地使用权人。事实上第三人若在他人已经设立了地役权基础上再设立地役权是有一定难度的,而设立一般的土地使用权则具有隐蔽性。
关于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认识。权威解读文本中举了个例子来说明,本文的例子主要取材于上述的例子的修改。譬如,甲公司与乙学校相邻。甲为了防止乙今后建高楼大厦挡住自己的门面和广告牌影响到观瞻与生意,就以每年5万元的补偿费为对价,与乙约定:乙在15年内不得在该校址增高建筑。合同签订后,双方以为万事大吉,没有办理地役权登记。一年后乙方学校迁址,将房屋转让给了房地产商丙,但乙没有向丙隐瞒了自己与甲之间的约定。丙购得该学校的房地产后建起了高层住宅,挡住甲的门面和广告牌影响到观瞻与生意。甲要求丙立即停止兴建高楼大厦,遭到丙的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本条规定,法院不能支持甲的主张,因为本案件中甲乙双方虽然签订了地役权合同,但没有登记,乙转让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又没有告知丙该土地上设有地役权,因此,丙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改建规划也得到了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并且与乙方签订合同有效,并无过错。甲方只能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要求丙停止修建高楼大厦和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例子说明了几点问题:一是地役权合同能够自合同完成任务之日起生效,但这种效力很低,难以克服善意第三人的占有与相关的事实行为。二是地役权不是完全静态的存在,供役地权利人也是可以变更的,一旦变更供役地权利人,就有可能对于原地役权合同产生冲击波,事后遇到棘手的问题就不好处理了。三是很多地役权人没有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习惯,以为有了一纸合同就万事大吉了,其法律意识仅仅停留于合同法中,没有想到物权法更高一筹。尤其是一些农村田野地役权人,他们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都相当的低,对于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也懒得登记,也甭说地役权的申请登记了。四是当事人没有意识到一般的相邻关系中也会产生地役权关系,不会运用新的法律来武装自己,自己失去主动拯救自己的好机会。
总之,地役权当事人对于合同生效后麻痹大意,或者对于相关的法律一概无知,是导致地役权人被动的反映。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58条
相关名词:
〖地役权合同两种生效制度〗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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