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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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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更适合地役权的对应项目,如前面所示的“利用目的”,而不是土地的使用费。如两个村庄或者两个小区之间需要驳接一条公路,由需役地连接到供役地,甲方是地役权人,乙方是供役地人。因为建设公路对双方都有利,然而建设投资较大,乙方允许甲方将公路建设到自己土地统辖区内,不收取土地使用权费,但公路建设的全部费用由甲方即地役权人全部承担。这就是另类的“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于城市的通行、供水、排水、铺设管线的“利用目的”,基本上与支付土地占用费关联度很小,而与以上“利用目的”的自费或者经济补偿费的关联度很大。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此是明晰地役权设立、行使过程中发生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即合同当事人双方通过何种途径与方式来排除争议,如何行使其物权请求权。

    实际上,城市建设用地之地役权虽然很普及,但发生的争议并不多,因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明显优于集体所有制、私人所有制的土地所有权,并且有“第三者”介入供役地和需役地双方的当事人。农村住宅城市建设用地地役权、一家一户单干制的田野地役权,所发生的地役权的争议是最多的,比集体住宅城市建设用地之地役权、集体化的田野之地役权的争议增加了许多倍数。本条款本项目所谓“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是指农村一家一户单干制的田野地役权之争议与解决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可以成文法和习惯法并用。

    通过双方当事人和解、调解的办法来解决,是叫土方法,解决起来便利、快捷,省时省力,比较顾及当事人的面子,在农村地区适用比较广泛。以行政上的威权力来调解双方的争议,有时候甚至于比洋办法更加凑效,俗话说“县官不如现管”就是这个道理。

    双方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争议,以法律的强制性裁决为准,裁判效力强于土方法,在城市地区比较盛行。但是,城市的土地管理更加系统化、法制化,依靠行政的力量来处理地役权争议,即发布地役权执行决定书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强制执行的效果非常显著。人民法院判决书的效力优于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效力和行政机构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效力,裁决书效力优于基层调解书效力,在司法程序上权限有强弱之分。

    但是,人民法院判决书的效力优于行政机构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效力,只不过是微弱的效力,因为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构的相关行为只有批评建议权,没有指令权。就是说,中国法院的权力比外国法院的权力弱小一些,而且中国行政法庭的权力比民事法庭、刑事法庭的权力小许多。倘若当事人惹上行政案件就有可能遇到“民告官”的麻烦,应当留心一点厉害关系。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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