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是明晰土地利用权即地役权设立的目的和当事人确认地役权的一套方法。包括指土地利用的客体要件,单向利用或者双向利用的方法,单一不动产利用或者“房地合一”利用的方法,让利利用或者补偿利用的方法,长期利用或者短期利用的方法,惯用的方法或者新式的方法,积极地役权方法与消极地役权方法,表现地役权方法与不表现地役权方法,继续地役权方法与不继续地役权方法等目的与方法。
其利用目的,指土地利用的客体要件或者事实要件的目的,即设立地役权是为了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是长期性利用或者临时性利用、有偿性利用或者无偿性利用、单向性利用或者合作性利用、专门的土地利用或者土地加房屋的利用等等。
其利用的方法,指土地利用的主体要件或者事实要件的目的,包括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地役权设置的各种方法,包括主要方法与具体方法,以及是否运用地表地役权、地上地役权、地下地役权等方法。譬如,城市小区的排水管道,是单独使用还是共用一个排水管道、化粪池;田园地役权设立后,是用挖排水沟的方法,还是铺设排水管道的方法,还是架设地上水槽的方法等等。
(四)利用期限
此是明晰地役权设立与延续时间的规定。时间因素,与人物因素、地点因素、事件因素、权利因素等构成地役权的五大因素体系。凡是与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的合同,均应当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利用权的期限。这是因为,土地这一标的物,其使用寿命可达数十亿年,是任何标的物是不能与之比拟的。土地所有权人对于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利用权人的跟踪控制,必须负责任地规定使用期限。
利用期限,即地役权人利用供役地的的具体起止时间。其起止时间,应当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期限之内,方为有效。地役权的任何一方,不得越权签订“超期”合同。地役权的土地利用期限,是地役权存续的重要依据,应当有明确的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地役权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供役地人故意拒绝签订土地利用期限的内容,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地役权人可以继续利用供役地,供役地人不得因故阻扰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物权法许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使用期届满可以续期,那么,地役权设立以后也可以同时续期,这是法定的可利用期限,供役地人没有特殊的理由是不能中止地役权合同的。一般而论,建设用地之地役权是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地役权,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不动产利用权,地役权期限长一点是好的,短一点是不好的,大家是可以理解的。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此是明晰有偿使用供役地的一项内容。应当是地役权中的一种形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土地公有制国家中,无偿使用的供役地占主导地位的,有偿使用的供役地居从属地位的,本项目只不过是提供一个参考方式,并不是说地役权人一定要支付土地利用的费用。
土地私有制国家关于地役权有偿使用方式,也是采取限制的办法进行物权化调整的。土地公有制国家更是倾向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并不一味地支持供役地人的所有主张。各地地役权的主体与客体不同,地役权种类繁多,差异总是存在的,哪些需要地役权人支付费用,哪些不需要支付费用,国家没有统一的明文规定,需要进行理论探索与实践检验。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即地役权人向供役地人如何负担土地占用费、地上附着物毁损赔偿费等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目前,物权法采取折中主义的做法。因为地役权亦可有偿使用,亦可无偿使用。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是有偿使用的,地役权人应当与供役地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费用的数额与支付的方法,是分期支付,还是一次性付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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