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放无毒的杂土、杂石,将村民的房屋包围起来,对于村民的财产、生命安全构成直接的威胁。又如一些矿井的胡乱开采,导致村民的房屋开裂与宅基地沉降,已经不宜居住并不宜在原地重新建造房屋了。这几类环境地点,也属于“不宜居”的地方,应当考虑村民搬迁和重新分配宅基地。
众所周知,人为的环境污染灾害比自然灾害更加厉害。既然如此,为什么因为自然灾害的原因可以授予村民以“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而性质更加严重的人为的环境污染灾害却不可以呢?
3.分类界定环境污染与宅基地复分权
我们也不必将人为的环境污染灾害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看得很绝对。(1)如果实在没有办法了,并且宅基地的毁损破坏已经成为既成事实,应当考虑村民搬迁和重新分配宅基地;(2)如果还有补救办法,或者说宅基地的毁损破坏没有成为既成事实,可以暂时不考虑村民搬迁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如勒令污染环境的工矿企业关闭或者迁移其他安全的地方,村民们不必搬迁和重新分配宅基地。(3)另外,城镇郊区和城中村,其宅基地和可利用的空闲地也不够使用与分配,有可能选择区别对待的办法,或者直接赔偿受害者的房屋。
4.物权法应当与行政法沟通
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类法律,属于行政法范畴,其法律效力和行政威慑力是强大的,但是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没有挂钩。比如,罚款、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等,这些与民事权利的救济与公民关联不大。
尽管行政法设置了一条民事权利保护措施,但对于民事维权总有不方便的地方:
(1)村民要求民事维权,而使用的是行政法条款,并且行政法是对应于行政诉讼法的,对于双方当事人和法院立案、判案形成法律要件的剪刀差,这样方便吗?
(2)货币赔偿与实物赔偿有很大的差别。村民的宅基地到底值多少钱呢?这个恐怕说不准。况且货币是不断贬值的,土地是不断升值的。
按照物权法规定,物权请求权是可以由被侵害人选择的,如返还原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实物赔偿与货币赔偿肯定是不一样的。从实际情形来看,有些施害人还是具备赔偿土地的条件的。有些工矿企业特别是矿山企业拥有很多空闲土地,并且他们也愿意以实物来赔偿。
(3)村民因环境污染而丧失宅基地使用权,对于村民最主要的财产权起破坏作用,远比自然灾害的破坏性更大。处理时以赔偿房屋为主,重新分配宅基地是其中的一项选择。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54条
相关名词: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灭失后的复分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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