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重新分配宅基地后,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56条或《土地登记办法》第51条规定,原宅基地将由村、组集体收回,并注销土地登记,重新领取新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作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5.重新分配宅基地后,新宅基地闲置两年以上不使用的,可依据《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规定,村、组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登记。
本条款所涉及到的,是在特殊情况下如何正确维护宅基地用益权人的合法权益问题。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和不确定性因素这么多,各个地方有各个地方的特点,如何从特殊性中找出一般性,如何正确地授予权利人以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确实需要认真对待。
二、宅基地因环境污染等灭失后而复分
宅基地因环境污染等灭失后而复分,指的是因环境污染灾害造成村民宅基地毁损、宅基地用益权消灭,出于物权请求权、救灾减灾和农村土地福利制度考量,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
因人为的环境污染灾害,从其发生的高概率上、危害面积与程度上、受众对象面上,一般更甚于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灾害,可以随时随地地从天空中、地面上、地底下以气体、固体、液体和粉尘、噪音、放射性元素等各种形式,对于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进行全方位浩劫式的破坏,甚至于导致“癌症村”、“死亡村”和“各种植物绝种村”,不仅仅是对于宅基地和住宅的破坏。出现这种情形,采用化学、物理检测技术,便可测知环境污染的恶劣程度,从而制订出是否宜居和是否授予村民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
环保学家告诉我们,“环境”是指特定主体周围的所有生物因子和非生物因子的总和。一定空间内生存的所有生物和环境相互作用的,具有能量转换、物质循环代谢和信息传递功能的统一体就是生态系统。生态系统都有接纳、转化和分解外来污染物的自净能力,但是这一自净能力是有限的,其极限值就是该环境的自净容量。当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因素进入大气、水体和土壤环境,且其数量、浓度和持续时间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以致影响生态平衡和人体健康,这时的环境状态称为“环境污染”。
“污染物”是进入环境后使环境的正常组成结构、性质和功能发生直接或间接有害于生物生长、发育和繁殖的变化的物质。这类物质,有的是自然界释放的,有的是人类活动产生的。由人类生产、生活及娱乐等活动过程排放的污染物,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
环境污染的源头主要来自工矿企业。近些年来中国各地的污染排放点出现了“双转移”特征:国外的污染企业转移到了中国,城市的污染企业转移到了农村。中国在对外开放过程中不分青红皂白地招商引资,大批大批的污染型外资企业顺利地进驻了中国各地,主要设立在农村地区;各地城市在争创文明过程中将一些污染企业强制性地迁往乡村,以逃避法律制裁和经济制裁,以其争创文明城市达到标准。
1.“有毒有害”环境污染与宅基地复分权
人为的环境污染灾害包括土地、水流、空气、噪声、放射性元素等环境污染,对于宅基地、住宅或者村民居住环境所造成的人为的环境灾害。其主要特点是,污染物来势凶猛,突然袭击或偷袭,污染源比较隐蔽,危害性迅速,对于人体和物体损害性大而快,严重时会直接导致土壤的生产、生活功能的永久性破坏。这一类环境地点,属于“不宜居”的地方,应当考虑村民搬迁和重新分配宅基地。
2.“无毒有害”环境污染与宅基地复分权
人为的环境污染灾害,除了环境毒理学所指的“有毒有害”的环境污染以外,另有还有一种是“无毒有害”的环境污染。譬如一些矿山企业开采矿藏,有些抛弃的尾矿、排出的废水是有毒的,有些尾矿或者杂土、杂石是无毒的。矿山企业即使是如山般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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