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租赁有很大的不同,占有形式上,前者可以长期事实占有,后者不可以长期事实占有。法律所调整的关系是,要使收益出租人和收益承租人双方合理有序地得利,要始终将土地的事实占有与法定的权利占有保持一定联系又保持适当的距离。这种物权化保护机制,从农地收益租赁很快发展到建设用地收益租赁。
各个国家的土地经济制度不同,收益租赁的用益权以及用益物权制度也就不同。土地福利化国家比较注重于将私有土地集中起来,实行土地公有制,收益租赁的范围相应缩小,使用租赁的范围相应扩大。即使是土地私有制国家,也或多或少地存在土地福利制度的,因此,广泛存在收益租赁与使用租赁并存的现象,存在此长彼消、彼长此消的现象。
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可以称之为土地福利化制度,以宅基地用益权即使用租赁权最为明显。中国城市的土地制度,可以称之为半土地福利化制度,以划拨的建设用地用益权即使用租赁权为标准的土地福利化制度,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役权也是土地福利化制度。
二、“统分结合”的宅基地物权关系
1.“统分结合”的物权关系
土地的权利,作为一项政策物权、先天物权,与所有制确实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当下中国的集体所有制也确实不好断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更加不好断定。既然如此,那个“集体土地使用权”不是比“集体土地所有权”更好一些吗?说穿了,自从人民公社被取消以来,中国农村的财产关系,就是村组集体与村组成员的财产关系,并且是若即若离的松散的财产关系。自从06年全国统一取消农业税费以来,村组集体与农民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就更加松散不堪了。村组集体与村组成员之间的宅基地财产关系,仍然保留了共有财产的成分,但不是唯一的成分,也就是村组集体宅基地共有权与村组成员宅基地私有权之间的财产关系。
村组成员宅基地私有权向村组集体宅基地共有权过渡,已经形成一种发展趋势,这是不用担心的地方。村组集体与村组成员之间的宅基地财产关系,就是“统分结合”的物权关系。
2.宅基地用益权是中间等级的物权关系
论及土地物权的关系与等级制度,突破了不动产物权关系“二分法”的传统模式,提出“五分法”新理念。我们用“二分法”的传统方法来分析,肯定得不出什么完整的结果出来。运用“五分法”就一清二楚了。
运用“五分法”来分析的土地不动产权利构成如下。
第一类: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权利人对于自己的土地具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不受限制的权利。
第二类:土地用益物权,指主要土地使用权人对于他人的土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的受限制的权利。
第三类:土地用益权,指次要土地权利人对于他人的土地拥有使用、收益或者占有、使用的受限制的权利,前者是租赁收益型用益权,后者是使用租赁用益权。
第四类:单一土地使用权,指一般土地权利人对于他人占有的土地仅有使用、并不用于谋取某种经济利益的受限制的权利。
第五类:土地占有权,指一般土地权利人直接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不用于谋取某种经济利益的受限制的权利。
以上五类土地权,实际上代表了五个等级的土地权利,从权能、权质上分类,第一类为第1级,第二类为第2级,第三类为第3级,第四类为第4级,第五类为第5级。第1级为高级土地权,第2级、第3级为中级土地权,第4级、第5级为低级土地权。只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的是自己的土地,其他四种土地权利人利用的是所有权人的土地。
第二类、第三类土地权利,属于土地经营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
其中,农村宅基地用益权(占用权),属于使用权型用益权,并附带享用型土地使用权(土地享用权)的性质。同为住宅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的建设用地主要限于村民自用,或者在村组集体内部互换、赠与或者统一收集调配共用,不分土地使用期限。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封闭式、福利式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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