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房屋出租或在本集体组织内部转让、抵押、抵债和宅基地互换等“房地合一”式的流转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经验。
由国家征收、征用农用土地为国家建设用地,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基于合理整合利用土地资源,发挥土地集约化、节约化的社会效益考量,有计划按比例地打破城乡二元化地域隔阂,为国家城镇化、工业化铺平道路。国家建设用地或者城市建设用地,始终处于优先规划、优先安排、优先供给和优先满足的战略地位。农用土地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农用土地应当让位于建设用地,但建设用地的过度开发利用和无序地开发利用也不利于第一、二、三产业的协调发展,容易导致大量耕地面积被套用,甚至导致大量农用土地铺张浪费。
国家征收、征用农用土地为国家建设用地,是国家长期战略选择的重要措施和技术手段,其物权化倾向由农用土地的专地专用制度转向建设用地的专地专用制度,并运用一整套法律法规来进行全面的规范化、制度化调控与调整。总体上由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向土地所有权一元化逐步推进,为全面的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奠定基础,消除土地私有化的极不公平、极不合理制度,借以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积极推进房地产市场改革,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努力发展住房福利事业。
国家建设用地,按照《全国土地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发[2001]255号)对应“建设用地”,包括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和住宅用地5大类别和17个分类(不包括农村宅基地和农村空闲宅基地),涵盖了全部最有经济价值的土地类型。国家建设用地来源于国家征收、征用农用土地为国家建设用地和城镇国有土地两个部分。其中国家征收、征用农用土地为国家建设用地为主要来源部分。上述建设用土地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通称“国有土地”。
村民宅基地包括村民空闲宅基地,也是建设用地新列入的一个品种。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功能特性有所不同。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和城市住宅用地的经济功能多样化,规模效益、市场效益和社会效益远远大于村民宅基地。村民宅基地是社会福利性质的建设用地,多数为免费使用、少数为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上述建设用土地的所有权为“集体所有”,通称“集体土地”。
有些法律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一同并用,但实质上,村民宅基地,包括村民空闲宅基地,主要属于私有、个别属于共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类型应当为土地用益权(占用权),比用益物权还低一个物权等级。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51条
相关名词:
〖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法理基础〗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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