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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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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物权法)之上另搞一套。故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从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才知道“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一级市场”的动议。这跟我们想象的不是一样的。其立法目的有目标性与建设性,原来是这样的。

    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是将农民占有的耕地、草地、林地等农用土地改变为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商品住宅基地的总称。按照经济学一般均衡原理、物权法学权利与义务衡平原理推导,有宏观均衡与微观均衡、有总体衡平与部分衡平之分,当因受现实条件所限不能达到绝对公平时,法律应当不遗余力地达到相对公平的战略目标。

    二、一般理解

    近几十年来,房地产市场建设管理的经验表明,将农用土地征收为国家的建设用地是一种最好的选择与做法,广大农民群众也乐意接受。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政府与农民互动共赢是最好的物权共同体,对国家对集体对农民个人都有一定的长远的好处。政府征收农用地,能够承诺各项经济补偿,作好善后的拆迁安置、征地安置和就业培训、困难救济、养老保障以及农业户口转城镇户口等项工作,广大群众也比较省心放心。国家征收农用土地用于经济建设,会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同时促进部分农民由低端的农业转向中高端的工商业,增加农民收入。

    二是集政权主体与物权主体于一身,其土地建设的社会化管理水平、集约化利用土地资源的能力、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谈判水平等各个方面均优于集体经济组织,能够让农民群众比较有信心。许多集体基层组织基本上是一盘散沙,领导干部往往缺乏领导能力、组织能力和房地产市场的认知反应能力,他们经营农用土地比较在行,经营建设用地则不怎么在行,需要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专业指导和各项帮助,许多干部群众也一向认为农村土地本来是属于国家的,他们自己本来是生产经营者,不是土地的所有者,认为国家征收他们使用的土地是收回土地,支持国家征收他们使用的土地占大多数。

    三是由国家征收农用土地为国家建设用地见效快风险小,当地政府的资源优势、资本优势和管理技术人才优势等客观条件也是集体组织所不能企及的,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历史重任就落在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肩上。大多数农村集体与农民都还很贫穷,发展乡村集体企业和乡村经济步履维艰,并且融资渠道非常狭窄,工商业建设的经验也很少,很多乡村企业建立不久就难以维系,关闭破产的集体企业很多。迄今为止,大多数农村集体仍然不具备大规模开发利用农用搞经济建设的能力。

    四是全国城乡各行各业经济建设和各种土地综合利用一盘棋,客观要求农民集体不能直接出让自己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使集体占有的土地使用权直接进入土地的一级市场,总体上是利多弊少。目前及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来说,农民集体占有的土地必须经过国家征收才能变为建设用地,纳入全国统一的土地一级市场流转。总体上对于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都是有利的。至于有的地方不按国家政策办事,有的公职人员、集体干部带头截留、克扣、挪用、私分、哄抢、贪污、盗窃征收土地补偿金等现象,以及补偿标准相对过低等等,这些都是可以经过法制化建设和加强监督管理是容易改进与改善的。

    五是农村地权制度改革、房屋流转制度改革等农村房地产制度改革,将会逐渐地稳妥地积极推进,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会让广大农民群众得到更多更好的实际利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直将加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作为工作的重点,在对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行严格管理的同时,也允许一些地区开展建设用地流转方面的试点。有的地方还进行了农村私人住宅、宅基地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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