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56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61-1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章 进书架
退一步讲,自动续期制度一旦实行,顶多也是算半个福利制度。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确实需要集权,然而,妥当地分权、放权,也是曲线地张扬集权的。住宅业主于置业时,已经交付了足够的土地出让金,续期后再交费也确定不太合乎情理。

    目前物权法暂时没有提及自动续期以后是否续交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即使是国家届时不收土地出让金也不为过。要说国家为各个业主重新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社会福利,也算是国家尽了一些义务和责任,这也可以说是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

    2.福利制度惠顾各个业主应当设定条件

    有的法学家说,如何科学地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届时应当承担的义务,目前还缺少足够的科学依据。也许过于悲观。我们认为,“福利制度,应当惠顾各个业主”应当设定一定的条件,可以采用模糊数学的处理办法来进行加权或者减权。这也符合物权法“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既然物权和物权关系需要衡平,那么,我们的课题和文章就在于允许“自动续期”,但不允许过分的“自动续期”。

    譬如,一个业主购买一套、两套房屋,或者全家人每人平均100平方米的住房可以“自动续期”,并且可以免交续期后的土地出让金。但是,当一个业主购买了三套、四套房屋,或者全家人每人平均超过100平方米的住房可以“自动续期”,是否仍然可以免交续期后的土地出让金?办法就在这里。所谓“天无绝人之路”是也。

    第四,收回土地,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准

    物权法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征收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那么,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因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也可以适用同样的原则。

    对于以上物权法的规定,业主们是不反对的,也没有办法反对。关键在于,一定应以公共利益为准,物权法一贯反对胡来、乱折腾的,也有一套对付公权侵犯民权的办法。物权法并不反对政府收回土地,问题在于收回土地者放规矩一点,应当以是否公共利益为标准,否则物权法有讨价还价的说法。

    物权法也并不是一味地偏袒私权。对于非住宅类建设用地,如工业用地(期限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期限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期限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期限50年),还是倾向于支持的—“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就是一种和谐、友好和实事求是的表示。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49条

    相关名词: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物权法实施前后通用续期制度〗〖申请续期制度〗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章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