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就应当返还原物”也不靠谱,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征用,多数是长期的不返还的、少数是临时的可返还的(也有不返还的,如划拨地的征用),这跟农用土地的情形是不一样的,跟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国家的情形也是不一样的。
城市土地上的附着物与农村土地上的附着物基本上也是不一样的,除了地上建筑物是一样的不动产以外。城市里头也有树木等零星的“不动产”,树木长在土地上是不动产,被砍下来是动产了,仅这跟农村的地上附着物是一样的。城市地上的大部分附着物是房屋等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拆迁改造中不毁损的极少数。农村土地上附着物大部分是庄稼、树木等“不动产”,收割或者砍下来是动产了,农村征收土地中被毁损的和经济补偿的主要就是这些。当然,所有被毁损和灭失的,原物返还的可能性很小很小了。
第二,未考虑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房地合一”的原则。
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也夹杂着一些房屋拆迁的情形,也应当涉及到“房地合一”的原则。然而复合型征收、征用,比单纯的土地征收、征用更加复杂。
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征收、征用,是以征收房屋和征用土地并举的政府行为,征收房屋是手段,征用土地才是目的。因为不动产权利人的设立、转移、变更时是“房地合一”的权利,物权化保护时以此为原则。那么该项复合型权利,到消灭时也是“房地合一”权利的消灭。如果我们仅仅考量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征用的法理,而不同时考量房屋所有权被征收、征用的法理,显然是孤立的片面的看问题,于法不合,于事无补。
中国存在多个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城市与农村、国家与集体、建设用地与农用土地等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城市土地权利中,还有出让和划拨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以及出让和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二元化。另外还有房屋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元化等等。由此可见,中国的不动产物权关系,是全世界最为复杂的品种,要解释其来龙去脉,要真正弄通弄懂,还真是没有那么容易的。
城市、农村土地的征收、征用有几个共同特点:均以公共利益名义进行;主导的是地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均有补偿或者赔偿的法律要件,并且相当于赎买法的办法进行。政府征收居民的房屋,这一点大家容易理解。而政府“收回土地”,从字面上容易理解为“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实质上、事实上是“回购土地”和“回购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当于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如果不是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政府的经济补偿就无从谈起。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48条
相关名词:
〖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与经济补偿〗〖关于公共利益与经济补偿〗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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