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第27条规定“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者拆除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在第25条第2款中,承认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不适用第27条规定的范围。
第三,征收建设用地与征收农用土地的两种补偿方式。
两种补偿方式是不相同的。有的说征收农用土地是损害了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我看关键在于农民是以土地为业的,失去土地就失去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无论集体是否有土地所有权,立足点在于保障这种权利人生存权。城市居民不是以土地为业的,一般会有一定的职业或者经济来源,即使是贫困户也能够得到政府的最低保障。收回土地,有的给予补偿,有的没有给予补偿,即使是在土地使用权方面没有补偿,但在征收房屋方面有足够的补偿也可以。
二、一般原则
基于公共利益优先发展原则,剥夺业主的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是良性的有偿性的合理化剥夺,这跟没收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权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这项原则为各个国家所适用,实为普适性原则。
基于合同信誉第一原则,剥夺业主的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合同的一方的行为,无论是出于善意行为或者恶意行为而导致另一方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或者补偿的法律责任。这项原则为商法、民法和行政法等各法所普遍认同,实为通用性原则。
基于公民不动产物权化恒定原则,保护业主的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仅仅应当保护他们的主权利,而且将他们的从权利应当一同保护,可称之为“房地合一”的保护原则;不仅仅应当保护他们合理的当前的、单一的权利,而且将他们未来的、连带的权利应当一同保护,可称之为“今后一致”或者“前后合一”的保护原则;不仅仅应当保护业主个人的主权利和从权利,业主共有的主权利和从权利应当一同保护。
对于“提前收回”的解释,应当作为提前终止土地出让合同“提前收回成命”来解释。
但是“提前收回建设用地”的事实要件,问题在于永久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临时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而论,是“永久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地说,不同的建设用地类型的土地使用期是不同的,如住宅用地70年届满后可以自动续期,相当于永久性土地使用权;其他用地的使用期是: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共同特点是使用期届满后不能自动续期。按理说,可以自动续期的应当可以多补偿一些,不能自动续期的应当可以少补偿一些。
本条款的意思,国家征收不动产、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补偿主体,应当是各种单位与个人。原来是公共利益型用地的和原来为非公共利益型用地的当事人,都可以成为受补偿权人,只不过是补偿方式不同而已。一些非国家工作单位与个人是当然的受补偿主体,任何单位与个人也不得剥夺他们的受补偿权。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等不动产被国家征收以后,需要重新安置地点与工作,所需搬迁安置费用很大,且每个单位需要经济核算或者财政预算的,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也是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尤其是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承包的任务艰巨,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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