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
本命题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没有说“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一并处分”,也没有说“建筑物随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不光是从字面上来图解的,而是从逻辑的圆满程度和物权化的圆满程度来全面考量的。有的物权法解读通论中,是将本条款的命题确认为“建筑物随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并概括为“屋随地转”的物权化倾向来解释。本文简称为“房随地转”的物权化倾向来解释,并且进一步概括为“房地合一基本原则”,不是没有道理。
德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财产权有“从物与主物一同转让”的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26条第(1)款的规定有“让与人和受让人对让与应扩及于土地的从物成立合意的,受让人在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同时,也取得在受让时存在的从物的所有权,但以其属于让与人为限。如无其他规定,应认为让与应扩及于从物。”
德国是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国家,公民的土地所有权始终是主权利,公民的建筑物所有权是从权利。因为建筑物是附着于地面上的,公民的建筑物所有权与公民的土地所有权可以分离并独立行使权利,建筑物所有权必须投靠和服从于土地所有权。然而,中国是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国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始终是从权利,公民的建筑物所有权始终是主权利,并且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是永远不可分离的成套权利,从而使公民的土地使用权变得渺小了,使公民的建筑物所有权变得伟大了。
德国的不动产物权化模式是“以公民的土地所有权为主,以公民的建筑物所有权为辅,公民的土地所有权与公民的建筑物所有权可以分离”;中国的不动产物权化模式是“以公民的建筑物所有权为主,以公民的公民的土地使用权为辅,公民的公民的土地使用权与公民的建筑物所有权不分离”。中国与德国的土地权利有着本质上的差别,有些做法是相同的,如不动产流转一并处分的原则。有些做法相去甚远,如土地权利可以与建筑物权利相分离。
中国的不动产从设立到变更、转让和消灭,从确认、保护、调整和利用,整个的流程,基本上可以推定:“地随房转”的物权化倾向是主要模式,“房随地转”的物权化倾向是次要模式。因为一般民事主体买卖土地或者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自由,受法定条件限制的可能性很大;而买卖或者转让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则相当自由,受法定条件限制的可能性不大。申言之,在建设用地所有权国有化制度下和禁止私人自由买卖土地的前提下,“房随地转”为轨弯的物权化模式,“地随房转”才是直通的物权化模式。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46条
相关名词: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两项原则〗〖地随房转原则〗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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