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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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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制度,代表了物权价值规律和经济价值规律。任何单位与个人破坏制度、破坏规律,肯定是要为此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的。

    二、一般理解

    “房地合一”基本原则是不动产流转通行的“打包流转”制度,也是不可移易的不动产双重保护的物权化制度。其物权化原则,包括了“房随地转”、“房随地押”的物权化倾向和“地随房转”、“地随房押”的物权化倾向两个原则,而不只是其中一个原则。下一条款,同样地包括了“地随房转”、“地随房押”的物权化倾向和“房随地转”、“房随地押”的物权化倾向两个方面,光从字面上讲,其推理的理由是不够充分的。

    处分,是代指本条款所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各种“处分”,实为“流转”,与自由买卖土地的“处分”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处分”的方式也不限于5种。不动产按揭、典当、出租、继承、遗赠等民事方面的“处分”方式,以及不动产征收、征用、没收、罚没、查封、其他充公形式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使用等公事方面的“处分”方式,尽管本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在内,但他们却不是客观存在和会随时随地出现的,况且无论是哪种处分方式,均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或者说,均适用于“房随地转”、“房随地押”的物权化倾向和“地随房转”、“地随房押”的物权化倾向两个原则——实为一个基本原则:“房地合一”基本原则。

    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地役权等方面的土地使用权。按理说,以拍卖、招标、公开协商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更加自由,“房随地转”、“房随地押”时更加活泼;以“划拨土地决定书”等无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更加拘谨,“房随地转”、“房随地押”时或许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所谓“房随地转”,指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时,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随该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地役权等方面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流转,原则上不得将两种原本结合的不动产随意拆分流转或者无厘头的选择性流转,这是由“房地合一”的统一的流转制度决定的物权化方向。

    所谓“房随地押”,指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在不动产物权变更和变更登记过程中,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抵押随该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地役权一并抵押;或者其抵押权实现而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转让随该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地役权一并转让。原则上不得随意拆分抵押、流转或者无厘头的选择性抵押、流转,这是由“房地合一”的统一的流转制度决定的物权化方向。

    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这样一类事实要件,其缘由不止一个:第一个,当事人是完全冲着“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流转而来的,可以从“房随地转”的物权化倾向来解释。第二个,当事人一边是冲着“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流转而来的,一边是冲着“建筑物、构建物及其及其附属设施”的流转而来的,“房随地转”的物权化倾向和“地随房转”的物权化倾向两个方面均会同时存在。第三个,是完全冲着“建筑物、构建物及其及其附属设施”的流转而来的,可以从“地随房转”的物权化倾向来解释。第四个,如果两个当事人的不动产互换,一个用房屋所有权来换土地使用权,另一个用土地使用权来换取房屋所有权,这样一来,就有可能于一单流转中出现“地随房转”和“房随地转”的两个物权化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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