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与流转的是用益物权,是相对低级、相对受限制的定限物权。
以上“房地合一原则”,亦称“房地一致原则”,指的是这两种不动产流转过程中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和法律关系以及排他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等是“一致性”的,或者说是“合二而一”的。
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中心思想,将“一并处分”或者“房地合一”看作一个大原则,那么,“房随地转”和“地随房转”也可以算是两个具体的原则。尽管本条款仅表示“一并处分”,没有“某随某转”的表达方式,但本文“房地合一”的分析肯定是一种相当好的分析方法。
前提条件:在建设用地所有权国有化制度下和禁止私人自由买卖土地的前提下,“房随地转”为轨弯的物权化模式,“地随房转”是直通的物权化模式。
现实条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过程,存在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情形。
延伸条件:建设用地使用权按揭、典当、出租、继承、遗赠、赠与过程,存在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情形。
准用条件:不动产征收、征用、没收、罚没、查封、其他充公形式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使用过程,存在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情形。
基本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一并处分。
两项原则:(1)“房随地转”的原则,包括“房随地押”的原则在内;(2)“地随房转”的原则,包括“地随房押”的原则在内。
法律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是“房地合一基本原则”的生动反映,及于统一的不动产转让制度和流转制度,及于统一的不动产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制度,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反这种基本原则和这种基本流转、登记制度。
二、一般规则
第一,“房随地转”的原则。
所谓“房随地转”的原则,是指流转权人或者受流转权人、或者双方之间的本意是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法定的不动产成套物权化处分之要求,是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需随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流转。
譬如,房地产开发商和建设单位,只需要土地使用权,因为只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建筑物、构建物及其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对于本职工作才有实在的作用;土地上存在建筑物、构建物及其及其附属设施,对他们没有什么作用,反而是个累赘,会加大投资规模和增加不少拆迁和人工费用,又影响房地产开发的进度。以上例子,在旧城区拆迁改造建设中,显得特别突出。但是,法律为保护原有产权人的权益,必须要设身处地权衡原权利人与新权利人的物权关系,给予原权利人的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住宅使用权以适当的保护。这就是“一并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
“房随地转”的原则,是法定的物权化强制性原则之一,也是普适性原则之一。只要是流转建设用地上存在建筑物、构建物及其及其附属设施,这个原则必须执行,不由当事人愿意不愿意,一切由法律说了算。对于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城乡居民的房屋或者土地使用权时,同样地完全适用于“房随地转”的原则,这个原则必须执行,也不由当事人愿意不愿意,一切由法律说了算。
目前,关于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城乡居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是否需要按照当地当时的市场价格对于被征收人以经济补偿,以及是否需要对于城市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统一的经济补偿,至今也没有明确的统一的规定。正因为如此,实际上是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对于“房地合一基本原则”是个物权价值观的严重挑战,日后需要加紧研究,想方设法解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