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后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仍然为抵押人行使,其土地使用权登记,为抵押的使用权登记。如果抵押合同成立后的土地使用权,不为抵押人行使,法定要求当事人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如果出现土地使用权的再变更,法定要求当事人申请土地使用权再变更登记。反正凡是涉及土地使用权主体、客体、用途的变更,统统需要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的变更登记,其时限是比其他的变更登记缩小一半。一般的变更登记,限定在30日内,此项变更登记限定在15日内。
以上第一至第三项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的合同变更,全部适用于土地登记规则第43条的规定。
三、其他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其他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土地登记规则和土地登记办法还有许多种类,不能一一罗列。如商品房预售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出租变更登记、继承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地役权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农业结构调整的变更登记、工业结构调整的变更登记、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以及因注销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变更登记等等,均可视为其他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关于其他土地权利变更登记的登记时限,有两种解读版本:
一种是15日内时限。如土地登记规则第45条所述:“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种是30日内时限。如土地登记规则第47条所述:“其他不甘落后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当事人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应当说明的是,无论是哪种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均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限制要件。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重要的用益物权,比农用土地使用权更加重要,非登记不可,不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但取得需要登记,其流转和变更也需要及时地变更登记。否则,其流转行为就无法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的利益以及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益就得不到充分保障。
尽管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下了很大的功夫,但是,登记机关、登记方式以及土地所有权的界定等方面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着手解决。农村里面,还有大量的宅基地和私有住宅登记制度也不够严格,经济适用房、政府和企业保障房等新型的房地产没有列入有关规定之中。有的地方开始清理集资性质的小产权房。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45条
相关名词:
〖土地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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