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的流转,是“以房屋流转为主,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辅”的“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模式,也是私法意义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主导形式。
2.交换调整土地的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规则第39条规定,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各方应当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30日内,持协议、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共同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条文是笼统的变更登记,主要针对农用土地的变更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以参照实行。但是,如果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交换,调整,只能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之间的交换、调整、变更,不能涉及土地所有权的交换、调整、变更。因为,建设用地所有权永远是国家即全民专属所有的,国家以及民间的各种土地流转,只能流转土地使用权,不能流转土地所有权。以上内容,所谓的“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所有权变更”,顶多只能是在农村集体与集体之间发生(农用土地)“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变更”,并且,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虚拟的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换、调整,这在城乡都是客观存在的,关键在于一定要分清实际的用途,土地用途的限制是一道大关,不能随便逾越。当事人双方需经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付诸实施。当事人擅自交换、调整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不能批准变更登记。
3.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后的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第41条规定,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规则第38条规定,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或者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30日内,持合同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规定,重点跟踪控制企业产权变动、消灭导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物权化行为。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以及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产权交易和土地使用权流转相当的频繁。
为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防止公共财产流失,很有必要对于土地使用权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管理。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进行必要的土地登记管理,非登记不可,不登记便不能生效。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45条
相关名词:
〖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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