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第39条规定,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规则第35条规定,企业将通过出让或者国家入股等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以入股方式转让的,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入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以出让或者国家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凭证、入股合同和原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两种土地登记法,一种是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术语,一种是采用“土地使用权”的术语。前者比后者更精确。“土地使用权”是个泛概念,农用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土地使用权”,容易混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仅突出了土地使用权的类别,而且还突出了使用权流转的主体是国家,不是别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第一级或者说第一档次的流转,与其他权利的流转权利、义务显然是不一样的。
3.出售公有住房的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规则第42条规定,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房屋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持公房出售批准文件、售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售房单位原土地证书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公有住房,俗称“房改房”,是公房私有化过程中的产物。90年代中后期,国家规定将国有企事业单位经济单位的职工住房出售变现,名曰“住房制度改革”。运气好的职工分到了沾沾自喜,运气差的职工永远也分不到手了。
“房改房”的登记,实行的是房屋所有权登记与土地使用权登记并举的方针,先登记房屋所有权,后登记土地使用权。
“房改房”是可以入市的,这一点,一些法律、法规中秘而不宣。
二、私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私法,是以经济单位、个人财产为中心而调整土地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主要调整的是土地用益物权人与其他权利人的土地使用权利用关系。私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是除了土地所有权人在场以外的当事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决定流转、变更登记。
1.房屋流转导致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变更登记
房屋流转,这里指的是商品房的流转。房屋,通常是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代名词。
土地登记办法第40条规定,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有批准权的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土地登记规则第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30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15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变更而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所谓“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如果是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到期后不能按照清偿债务,而被法院判决强制拍卖转让。单独的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能行使的职权。
以上两部登记法中所谓“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是因为“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的行为才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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