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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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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的两个基本条件是:(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种,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下列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总结为两个方面的限制条件:(1)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转让”的规定的;(2)应当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的第(2)~第(7)项限制条件不得转让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如下:“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报***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其中,“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是指划拨土地改为出让土地后,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按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之7:3的比例支配。

    第三种,对于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即房地产的,下列的房地产不得转让。(1)以划拨或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房地产抵押权未实现的;(2)房地产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的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3)抵押、买卖房屋不破租赁承包权;(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禁止的6种情形。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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