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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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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出让,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互换,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之间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条件下,进行有偿互换或者同权互换。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是指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使出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资本与其他开发商合作建设的行为,包括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办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以及抵押出资的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以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首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肯定比农用土地使用权流转更加严格,肯定有一套限更严格控制的办法。因此,关键在于掌握流转政策的要点。

    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可容性条件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法律另有规定;以转让房产为主和以转让地产为为辅的流转,法律另有规定;抵押权实现时,应当首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附加特别受偿权的抵押流转,法律另有规定。

    1.按揭、典当、出租等可容性条件

    国家征收、没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以按揭、典当、出租、继承、传承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法律规定的依照规定,或者按照营业许可证的范围内实行。

    按揭,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担保权人,但担保物仍由担保人占有、使用和收益,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担保权人将该权利返还给担保方式。倘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将按揭物拍卖或者变卖,并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中国香港的按揭制度相当成熟而普遍,而中国大陆按揭,指房屋购买者以所购房产向银行进行担保借款,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并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保证的责任的三方担保方式。目前包括现房按揭和楼花(预售商品房)按揭。

    以现房按揭为例。是指银行为普通的购房人提供分期贷款,购房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房屋产权证书由开发商交于银行占有,并且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购房人偿还贷款后,取回其产权证书;不能偿还贷款的,银行将产权证书上载明的房屋折价受偿,或者由保证人(即开发商)向银行回购该房屋,银行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当户至末绝当不能按期清偿债务,典当企业有权将当户所当房地产等财产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2.不容性条件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不容性条件是:

    第一种,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下列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的条件是:(1)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的两个基本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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