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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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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度不可谓不小。

    1.对地方政府加强监控与惩戒力度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招商引资的政绩,毫无原则地优惠优惠再优惠,一再缓收、少收土地出让金,不按时按量向中央财政上交应当上交30%比例的土地出让金。有的地方官员与开发商沆瀣一气,上下其手,进行违法乱纪的罪恶活动。许多土地调控政策,到了地方上就被束之高阁,根子就在于地方政府的不作为和乱作为。

    2010年6、7月份以来,国土部联手银监会密查全国1436宗闲置土地,矛头直接对准地方政府。其实类似问题是年年有年年犯,国土部如审计署一样,成为弗弗西斯似的永远无止境的劳役者。按理说,国土部和国土督察总局的职权应当不小了。问题在于,对于那些严重违法乱纪的犯罪分子,应当以什么样的惩戒办法和力度来对付他们。当然,这不是物权法所要讨论的内容,也只好点到为止。

    2.土地出让金的用途管制

    关于土地出让金的用途管制,有些老规定已经不太适合新形势的发展了。

    2004年财政部发布《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将土地出让金的支出仅仅用于农业土地的开发上,似乎有旧思维局限性之嫌。人们不得不怀疑,地方政府将土地出让金中这些收集起来,真的会老老实实地“用于农业土地的开发上”吗?就算是这样,会不会成为变相挪用土地出让金的借口?还不如将这些钱直接发到农民手上,用于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燃眉之急。

    另外,城镇里头许多地方是没有农业土地的,即使是有一些,相隔三五年就被城镇建设征收了,用于农业开发还不如用于商业开发。大城市里头,更是没有必要“用于农业土地的开发上”。2010年3月份,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各地的土地出让金,应当拿出90%建廉价保障房。笔者认为这个主意是很中肯啟的。

    《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收益的15%确定。

    根据2004年制定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得知如下: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别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标准160125105907565595347413530252015

    一线城市土地平均纯收益等别划分

    一等:

    上海:黄浦区、卢湾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

    二等:

    北京: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州市: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芳村区、白云区

    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

    四等:(略)

    注:

    北京市的区名,2010年合并更名的有:东城区与崇文区合并,取名为“东城区”;西城区与宣武区合并,取名为“西城区”。

    广州市的区名,2005年已经将越秀区与东山区合并,取名为“越秀区”;荔湾区与芳村区合并,取名为“荔湾区”;

    事过6年以后,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各个城市的“地王”不断涌现,不断地刷新纯收益的纪录。以广州市珠江新城为例,2003年以前地价最低才2380元\/平方米,现在住宅和商业的地价已经高达1。5万元\/平方米了,翻了六番。又如珠江新城地区住宅基准地价为4804-5191元\/平方米,拍卖价最高达1。5万元\/平方米;大学城住宅基准地价为3016-3078元\/平方米,大学城最高住宅地块的楼面地价是9500元\/平米。买房,

    三、未来土地出让金调控的发展前景

    未来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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