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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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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房地产企业申报的是中小学、幼儿园等公共设施用地,实际上用于房地产经营性用地,从中少缴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增值税等税金,这也是一种不合理的土地变更行为,当属于恶意变更行为,应当给予制止。

    (2)强制性变更

    强制性变更,是国家土地所有权人对于各种土地使用权人(包括信托的土地所有权人)下令进行土地用途变更。总体上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在内:

    一是国家产业政策的强制性。国家规定经济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和污染型企业,下令某些企业关、停、并、转、迁,同时中止或者终止其原来的土地使用权,就地、异地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剥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使用权,让其他合格的使用权人来行使土地使用权。

    二是出让合同的强制性。当事人根本违约,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变更其不合理的用途。出让合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属于根本违约,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处罚款。然后,将不正确的土地用途更正过来。

    三是惩罚违章建筑的强制性。对于不履行用地手续、用地义务的违章建筑,地方政府可以下令拆除违章建筑或处罚款,并可要求其变更土地用途。根据需要和可能,还可以取消原土地使用者的用地资格,另行授予土地使用权人,变更土地用途。

    四是对于违规的强制性。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然而,有的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将农用土地和未利用土地用于建设用地,或者用一种建设土地用于另外的未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等违规行为,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确有必要与变更登记

    土地用途变更,是指那些确有必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对于城镇整体规划和国家大政方针没有抵触的一类变更,国家有必要将其限制在一定对象和范围之内,而不是随申请随批准随变更,来者一律不拒。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并且没有瘕疵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该部门经过审查以后,认为所改变的土地用途仍符合城市规划的,同意对土地用途作调整的,还需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然后出让人和受让人应当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土地用途登记,补交不同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差价。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尔后改为有偿使用方式的,于改变土地用途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还应当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于土地用途变更合同成立时应当作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与出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确认与公示新的土地使用权,发生新的法律效力。

    《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变更登记,是指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与登记最为复杂。各个城镇房地产建设、交易活跃,大量的建设用地土地产权交易,大规模的旧城区改造与房地产开发,大规模的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大规模的征收农用土地改为建设用地,大规模的调整产业结构与易地改造等,使得建设用地的用途变更非常频繁,同时使得用途变更非常活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40条

    相关名词:

    〖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制基础〗〖土地用途变更的法理基础〗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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