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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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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房地产转让、变更的登记机关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目前,全国的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率超过90%,而业主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较低。而天津市的登记方法是“一支笔”,市内六区的住房买卖,当事人到房产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时,土地登记一并办理。

    居民小区业主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如果不能确定每个业主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应当以登记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为准。

    4.中国有5大不动产登记机关

    中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特多、特乱。2005年,我们在集体讨论修改物权法草案第3稿时,有些专家学者提出要整合登记机关,由一个中立的专职的登记机关代替名目繁多的登记机关,避免相关的管理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但是,这种主张,至今未被立法机关采纳。

    中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如下:

    土地管理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农民集体所有权进行登记;

    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登记;

    草原主管部门对草原使用权、草原所有权登记;

    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登记;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权登记。

    5.违法登记的查处

    土地登记法属于经济行政法范畴,对于违法登记的查处,仅从公法的角度来规范与限制。如果权利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受到其他民事主体的侵害,只能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土地登记办法》关于违法登记、违法发证和违法制造、销售、购买使用假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等,概括为两个条款进行规范。第74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3条规定:“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与发证看起来是小事,但麻痹大意会出大事;违反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制度看起来是小事,但胡作非为会出大事。这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制度与行为规范的辩证法。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39条

    相关名词: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的补充说明〗〖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机关与法律责任〗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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