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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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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

    其中,***法制办“对《关于“挂牌”出让国有土地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挂牌出让方式属于除招标、拍卖方式之外的其他公平竞争方式,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以上规定,说明了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招标、拍卖一样,也是公平竞争的方式。由此推定,招标、拍卖适用于民事诉讼范畴的,挂牌也是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

    请注意,同样的案件,向行政法庭与向民事法庭提起诉讼的难易程度和效果是不同的。

    我们知道,民告官难,是来自于各方面的因素的。一方面,行政法庭的法官,其权力范围确实是相当有限,他们往往不能表明行政机构应该和不应该怎么做,顶多只能“建议”行政机构撤销原有的决定。另一方面,行政法庭是国家机关,行政机构也是国家机关,双方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国的行政法庭不是独立的司法机关,因此上,法权与治权往往是难舍难分的。所有这些,均不利于民告官,民告官的胜诉率很低。

    总之,民间组织与个人,与官方发生什么争议时,能避免行政仲裁的,尽量避免行政仲裁;能避免行政诉讼的,尽量避免行政诉讼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的通途来解决“民告官”问题,往往效果要好一些,这也是经验之谈,请切记。

    2.法律依据

    以上是关于“解决争议的办法”民诉案件的处理途径。那么,关于公诉案件即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是很多的。

    主要有:《土地管理法》第34条~第84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3条~第45条,《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1条~第48条,《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第1条~第25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共五大内容,国土资源部关于对“非法所得”问题请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1条~第9条。

    二、08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是2008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的制式合同,对于包括法定的期限以及期限届满等项内容,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均不能篡改文字内容甚至于标点符号。

    首先要说明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是民商事的一般经济合同即意思自治主义的合同,而是公事对民事的特殊制式合同,里面有许多内容是法律法规上的内容,土地使用者和出让人不光是要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更重要的是要履行法定的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方有过错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双方有过错的由有过错的双方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往往铸成大错,而且往往出现双方的责任。就全国的情势来说,一个时期以来,地方政府一些官员与开发商沆瀣一气,吃里爬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贿受贿,这些案件非常复杂、非常恶劣,对于社会影响非常之坏。按照通常的思维方式,或者按照某些专家的解读方法,一提起“解决争议的办法”就想当然,总是囿于甲方诉乙方或者乙方诉甲方这些自诉案件,并没有提到公诉案件。

    现择要介绍示范文本第8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及其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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