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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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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1种,含74型染整生产线);(13)烟草项目(1种,含卷烟加工项目,但改造项目除外);(14)消防项目(7种);(15)其他项目(6种)。

    以上的6种“其他项目”是:(1)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2)高尔夫球场项目;(3)赛马场项目;(4)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项目;(5)未依法取得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探项目;(6)未依法取得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二、08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是2008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的制式合同,对于包括法定的期限以及期限届满等项内容,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均不能篡改文字内容甚至于标点符号。

    现择要介绍示范文本第5章“期限届满”的规定。

    第25条规定“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方提交续期申请书,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出让、租赁等重新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27条规定“土地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从以上两个制式条约中,可以看出土地期限届满对于土地使用者是个极大的合同压力。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对于土地使用者格外地解除了压力。实际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一些二手或者多手的业主,他们的建设用地使用合同跟建设商的合同应当有所区别。

    第6章“不可抗力”对于可以免责和不能免责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38条

    相关名词: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四项内容包括土地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解决争议的办法〗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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