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的范围之内。
本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用排除法模糊地规定了划拨地的范围。“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指划拨地的范围要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而且必须严格限制。
划拨土地使用权与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于性质、方式和价值观上有着很大的差别。
第一,有是否公共利益的性质区别。
划拨土地使用权,基本上与公共利益和准公共利益作为划拨、无偿使用的主要参考依据,优惠政策方面向这方面倾斜。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与非公共利益和经营性宗地作为有偿使用的物权化政策的依据,以经济杠杆作为理财的工具。
第二,有方式单一性和多样性的区别。
划拨土地使用权,需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履行合法手续,缴纳或者不缴纳相关费用即可,比较简单易行。
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对于两个以上的竞买人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分类排列,也可以采取一个以上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三,有难易程度上的区别。
划拨土地使用权,只要与公共利益和准公共利益对号入座,便可确定划拨的对象。因此,是容易操作的一类土地出让方式。
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要经过一套公开化的操作程序,公告公开、方式公开、竞价公开,当事人也公开,或者相对公开。适用法律要件、实质要件不同,难易程度不同,总体上比划拨这一方式复杂而有些难度。
第四,有登记要件上的区别。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和登记生效同时进行的生效要件。虽然应当强调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准则,即使是采登记对抗主义生效原则,一般的第三者也不太容易剥夺、侵犯其土地使用权,特别是公共利益类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有着土地特许权、优先权和无条件受保护的使用权。
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一律采登记生效主义的法则,不登记不能生效,非登记不可。经营性用地的权利人,属于经济人和用益物权人,对于所获得的出让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五,有法律救济工具上的区别。
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案件调整对象的,依据行政诉讼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开出让均以合同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属于民事纠纷调整对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37条
相关名词:
〖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与有偿出让土地类型〗〖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式与土地类型〗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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