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确需必需的几种情形是:(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上几种划拨出让的建设用地,原则上属于公共利益范畴上的无偿使用的土地。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示,“公共利益范畴”远不止以上4种类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首次将“公共利益”的范畴界定在6大内容上面:(1)国防与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3.划拨用地的类型
划拨用地的类型,也可以从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中找到对应的土地类型。
(1)特殊用地。指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狱、墓地等用地。其中,涉外用地,指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用地。具体的就不细述了。
(2)公用设施用地。指为居民生活和第二、三产业服务的公用设施及瞻仰、休憩用地。其中,小分类的“公用设施用地”,指给排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其他的就不细述了。
(3)交通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等用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通道和居民点道路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具体的就不细述了。
(4)水利建设用地。指用于水利、水工建设的用地。具体的就不细述了。
(5)公共建筑用地。指公共文化、体育、娱乐、机关、团体、科研、设计、教育、医卫、慈善等建设用地。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教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文体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慈善用地等几个品种,具体的就不细述了。
(6)其他的划拨用地。
说明:以上建设用地类型的分类和应当是划拨用地,仅供参考。因为各个时期和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不同,会有一定的弹性空间的。关键在于,“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的规定是个总的物权化方针,这是任何人也不能改变的大政方针。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37条
相关名词:
〖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与有偿出让土地类型〗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