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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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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权关系这三层物权关系。那么,在收益租赁关系与使用租赁关系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制度信托关系和一般信托关系。

    其实,整个经济社会与物权社会中,凡是两个人以上形成的共有的物权关系甚至于劳动关系,归根结蒂就是信托关系。包括有形物以至于无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支配、管领、控制、持有等等权能上,或多或少地产生一般信托关系或者制度信托关系。涉及到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么严重的物权类型,怎么没有一般信托关系或者制度信托关系呢?

    确切地说,有偿出让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把一部分制度信托关系转化为一般信托关系,保留了大部分的制度信托关系,但其基本原型仍然是用益物权关系。划拨方式形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几乎原封不动地保留了制度信托关系,其基本原型是制度信托所有权关系。设问:国家机关享用的建设用地是用益物权吗?不是!国家机关享用的建设用地是所有权吗?也不是!标准答案是:国家机关享用的建设用地是制度信托所有权。

    制度信托所有权应当是法定的,尽管如果没有明文规定,是由客观规律确定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一般信托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关系约定的,但任何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整个大陆法系并不重视信托关系,而英美法系却非常重视信托关系。英美法系的信托地产权制度是相对精确的制度。

    二则,对于用益物权型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是个什么法律关系闭口不谈。

    三则,微观物权法、古典物权法的思维方式根深蒂固。

    第三,建设用地划拨方式将受法律严格控制,防止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建设用地划拨方式一般为法定的无偿援助的方式。这种方式已经在大幅度缩小范围并严格控制。如今的地价扶摇直上,高价土地与天价土地更是炙手可热。划拨方式的漏洞比有偿出让的更多,对此密切关注、严格控制,防止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是最关键的一环。特别是对于国家机关的一些有实权的单位与个人,关键在于带头落实制度信托所有权义务与责任,决不能带头执法犯法!

    二、无偿出让方式与土地类型

    1.划拨取得方式

    划拨是无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形式,但这种形式也不是完全无偿的形式。(1)在计划经济时期存在的大量的划拨用地即主要是工商业用地,土地管理政策调整后也会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这叫“无偿取得,有偿使用”。(2)国家从农村征收征用来用于划拨使用的土地,原则上要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使用,这叫“有偿取得,无偿使用”。(3)至于完全无偿使用的,主要指符合公共利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取得与使用的建设用地,总之是“无偿取得,无偿使用”,是真正意义上的“无偿划拨”方式。立法专家说“划拨是无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这只不过是一种笼统的说法,是与“公开竞价出让形式”相比较而低廉的说法。

    本条第3款明确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是非公开取得、无偿的或者极低廉的价格取得,这与“公开竞价出让形式”取得有着极大的差别,为了公平合理起见,法律规定“严格限制”。

    原则上,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限制在公共利益项目用地的范围内,且应当在全国统一实行这项制度。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将无偿划拨土地方式混同或者替换为公开竞价出让土地方式。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制的具体规定。

    2.公共利益范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规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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