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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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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有偿出让和无偿划拨两种方式,实质上不仅仅是针对国有土地的,对于集体共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同样纳入了“全面规划,严格管理”这一基本国策之中(土地管理法第3条的规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是最严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违反这一铁的规定。

    财产权制度化物权化,指的是一整套土地法权和土地物权制度化物权化。有偿出让型建设用地使用权,首先是由所有制制度决定的,其次是由所有权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决定的,真正起核心作用的是所有制制度。集体所有制的建设用地所有权实质上已经取消,剩下的只有全民所有制的建设用地所有权。

    有偿出让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标准的用益物权。土地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的物权关系,是收益租赁关系。出租土地的权利人为国家法人,承租国家土地的权利人是单位与个人。

    第三,基本的限制条件。

    有偿出让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限制条件很多,从土地管理法的各个章节中随处可见。基本的限制条件就是如本条第二至第三款所示:“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二、有偿出让方式与土地类型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本质上实为“出租”,下同)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这实际上是一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受让建设用地的方式,而购买商品房的二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受让建设用地不一定采取这种方式,但一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承租”土地的权利与义务转嫁给了二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有偿出让方式,是指出让人将一定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出让人支付一定的出让金。有偿出让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要形式,即使是有偿出让甚至于高价出让,但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专制、专控类特种物权,不是每个人可以随意取得的特种物权。受让人需要有一定的资质或者资格条件,需要通过一定的土地用途等项审批程序和公开拍卖、公开招标、公开协商的法定程序以及支付足额的价金才能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1.公开竞价形式

    公开拍卖、公开招标、公开协商等公开形式和公开竞价形式,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能够充分体现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价值,是房地产市场较为活跃的一种方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国有资产流失的苗头、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近30年来的实践证明,公开拍卖、公开招标、公开协商等公开竞价形式出让国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完全正确的,对于加强国家的土地资源管理、理顺市场秩序与物权关系、发展房地产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和防止国家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贪污盗窃等,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和物权保护作用。

    有偿使用、公开竞价、公开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中国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根本要求,符合中国土地资源稀缺的国情与民情,符合商品经济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基本原则”,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物权价值规则,符合宪法的大政方针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物权化大方向,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特种使用权,本身具有很高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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