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情况、建设方式的总体规划等因素,制订适用的地方指标。
二、地上权
1.基本概念
地上权,全称地上空间利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地表权,再直接或者间接加高并加宽、或者腾空建筑物或构建物的加权的权利。
于自己建筑物或构建物一层以上加层、加宽建造,为直接地上空间利用权;于利用他人建筑物或构建物一层以上加层、加宽建造,为间接地上空间利用权;于建设用地之上或者悬空建造物之上建造天桥、空中走廊,为腾空地上空间利用权。其中,加高并加宽的地上空间利用权,为复合型地上空间利用权。
另外,楼房顶层的天台利用权,为业主共有或者独有的地上空间利用权。既是建筑物的空间利用权,也是建设用地的地上空间利用权。
地上空间利用权的控制系数,以层数、层高和和空中可加宽面积为准。
各地城市的城管部门对于建筑物、构建物“限高”的把握是重点之一,但不同的地区是有所区别的。
以居住区为例:对于二、三类居住区是加强“限高”,对于一、四类居住区是一般“限高”。二类居住区,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要建筑物的居民区;三类居住区,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居民区;一类居住区,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居民区;四类居住区,以简陋住宅为主的居民区。
深圳地区依照上级法规规定,单层厂房建筑,不论其高度,均按一层计算。这就是不限高的一个例子。限高,意味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地上权受到一定高度及其空间宽度的限制;不限高,意味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地上权没有受到一定高度及其空间宽度的限制。
桂林市地方规章规定,所有建筑物都不能超过象鼻山一般的高度。这是在普通法规之上增加的地方规章,意味着全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地上权受到“最高”高度的限制。
国家一方面提倡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另一方面也出台一些“限高”的政策,在这两个剪刀差中,欲寻找一个最佳支点,也是相对困难的。这也是物权法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
2.各种利益取向
对于地上权的“限高”,所针对的是这样几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各自的利益取向不同,对此项规定的态度也有差异:
第一种: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工程承包企业,巴不得每一层限高。因为他们自己不占有、使用这些建筑物和构建物,每一层就低不就高,可以大大节省建设成本。
据有关技术资料显示,就住宅建筑而言,低层住宅一般比多层住宅造价低,而高层的造价更高。但低层占地大,如平房与5层楼房相比,要大3倍左右。对于多层住宅,提高层数能降低住宅建筑的造价。从用地的经济学分析,提高层数能节约用地,如住宅层数在3~5层时,每提高1层,每公顷可相应增加建筑面积1000m2左右;而6层以上,效果将显著下降。
现行的法规对于总层数限高和对于每一层限高,但不怎么限宽,只要符合容积率便可。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工程承包企业所建的住宅,每一层设立多套房屋,在拼接的宽度上和层高上做文章。
住宅长度直接影响建筑造价,因为住宅单元越长,山墙也就越省。据分析,四单元长住宅比二单元长住宅每平方米居住面积造价省2。5%~3%,(采暖费省10%~21%)。
住宅层高,不仅影响建筑造价,也节约土地。据计算,层高每降低10cm,能降低造价1%,节约用地2%。
(资料来源:同济大学李德华主编《城市规划原理》(第三版)第383~384页)
第二种:自主建设和购买产业的业主,以经济实用为主,这一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巴不得每一层的层高更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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