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困难。据权威部门的资料显示,“土地财政”一般占地方财政收入的35%以上,有的地方甚至高达90%以上。国家政策规定,国有土地出让金的分配,地方政府得七成,中央政府得三成。据此,土地市场的经济杠杆和财政杠杆作用十分显著。所以,笔者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商品化公开化,应当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成就之一。
3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经验证明,国有、集体企业私有化改制是弊大于利,而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的私有制改制是利大于弊,至少在目前来看是这样的。因此,我们不必过多地担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的私有制改制会产生多大的政治风险,应当充分肯定其正面的积极的意义。
2.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制化,受宪法、土地管理法和一系列专门法的鼎力支持。
1988年4月12日,宪法第一次修改。宪法修正案的第二条,首次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进行大胆的修正。将原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特意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重要内容。
早在1980年9月26日,***颁布了《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01号),首次规定了中外合资企业用地,不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都应计收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5元至300元不等。该《暂行规定》当时主要限于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辽宁、四川等10个省市自治区。
国家出台的土地管理法,于1988年6月25日即紧接着修改宪法以后出台的。其中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建设用地”,突出了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规定,确定了建设用地审批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级集权制。这部法律是最为权威性的土地物权法律,可操作性较强。接着,1988年12月24日***出台了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三大类型。对于土地管理法作出了系统的补充规定。
3.所谓商品性公开化,基于宪法的旨意和土地管理法的物权政策
商品性,是指建设用地从完全的划拨和免费使用形式过渡到了少数划拨、多数有偿使用的形式,建设用地从完全的非商品对象变成了基本的商品对象,全国各地已经形成自发的土地商品交易市场和房地产交易市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除少数以外是收益租赁型用益物权人。这个方面,是土地使用权法制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公开化,是指地方政府征收农村和征用城市土地公开化,土地规划与重新调整利用公开化,以招标、挂牌、拍卖和协议等形式获得国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获得地上建筑物、构建物的所有权公开化。这个方面,也是土地使用权法制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宪法以根本法的姿态,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保驾护航。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其专业性、物权化姿态,构成一套完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制网络体系。
4.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制化,基于各种土地法权政策的密集化和重视程度
中国的法制体系中,当数土地法权的政策最为全面。自从1980年以来,据不完全统计,仅仅目前仍然有效的土地法律法规则多达220部以上,占全国现存法律法规总数的24%以上。截至去年8月27日,现存229部法律,679部***的行政法规。估计,事关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事关土地承包经营权两种法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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