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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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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譬如,国家政策规定的“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就是其中的一例。虽然全国房地产商品经济的发育有许多正面作用,但14亿人的吃饭问题依然是个大问题。无论是计划经济国家,或者是市场经济国家,第一、二、三产业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是坚定不移的宏观调控政策。基于国民经济均衡化发展和土地资源的稀缺性考量,国家对于全国的建设用地使用上的限制适度从紧政策,将会是几十年乃至几百年不变是肯定了的。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适度分离,指的是建设用地对于单位、集体、个人和其他权利人可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拥有建设用地所有权,建设用地所有权始终归国家所有。其中,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于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时,搭载了信托的建设用地所有权,但法律实务方面仍然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论处,以便于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适度分离,适应于统一的商品经济市场的尺度,防止特殊单位、部门的建设用地的垄断行为发生。

    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结合,指的是建设用地对于建筑物、构建物(有的专门法简称为房屋)构成不可分割的共同体时,业主在取得建筑物所有权的同时取得不可分割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即房地合一、主辅统一。之所以这样配置,缘于建设用地所有权国有制,缘于“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适度分离”的原则。

    2.登记生效主义原则

    登记生效主义,指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的权利,需经过强制性的登记取得,非登记不可,不登记就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于不动产登记法律意义的解读,属于一级登记生效的法律要件。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得以登记公示,继而确立建筑物、构建物开发利用的权利,以及预售、出让、出租、交换、抵押该不动产标的物,成为一整套权利行使的通行证。“登记生效主义”也是国家土地管理的一个中间环节。抓住了这个中间环节,可以抓紧两头,带住中间;可以严控房地产开发商,也可以规范业主的理性置业行为。全国许多违法征地、用地事件和违法置业行为,均可以从“登记生效主义”一环中找到蛛丝马迹。“登记生效主义”是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来违反这项登记制度。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则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是相辅相成的事物。其原则反映了其某些性质的客观存在、客观规律,使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位恰如其分,并与其性质相得益彰。其性质为其原则的成就提供了充足的证明材料和法理推导的依据,从而使得其原则的法理要件和法律要件得以验证与清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普遍适用铺平了道路。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35条

    相关名词: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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