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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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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设施”,专指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自建设之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包括无资格的一般业主在内。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有偿使用一类的用益物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并且权利的取得来之不易,经济杠杆和获利程度明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承包土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使用一类的用益权和用益物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并且对于农民来说权利的取得来得相对容易一些,经济杠杆和获利程度不甚明显。物权法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单列一章来专门规定,有其特定的含义。

    建设用地,指包括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用地、旅游设施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建筑物、构建物的用地。以上“建设用地”,应当区分国家所有的与集体共有的两种性质的“建设用地”。

    建筑物,主要指住宅、写字楼、厂房、商铺等不动产建造物。

    构建物,主要指不具有居住或者生产经营功能的人工不动产建造物,譬如道路、桥梁、隧道、纪念碑和规划小区的水塔、水池等配套设施。

    社会主义国家以法律形式确保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有的法律地位,其意义不仅仅在于确认和保护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意义的是,国家将有限的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高到一个崭新的档次,用地产经济手段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土地租赁与使用市场上的积极作用,盘活房地产商品经济,大幅度增加财政收入,改善人民的居住生活,美化城市环境。同时,为实现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和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化原则

    1.一般原则

    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化,所遵从的一般原则是“统一规划、专地专用、有偿使用、适度从紧”等和“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适度分离”、“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结合”和“登记生效主义”的指导方针。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均以以上原则相关联勘定或者适时地个别地调整土地物权政策。

    (1)统一规划。指的是全国各地的城市土地征用、农村土地征收和不动产建设需要统一计划和规划,统一征收补偿和房地产租售政策,突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方针政策。

    (2)专地专用。建设用地的专地专用政策,对应的是农用土地的专地专用政策,前者占主导地位,后者起辅助作用。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包括建设用地的地表权、地上权或者地下权三大权利配套工程。建设用地的专地专用不仅仅限于建设什么、哪里建设、建设多大面积等问题,而且还包括建筑物、构建物的高度、深度、地役权的拓展度、物与物之间的相隔度和相对的高矮程度、齐整程度、道路或者绿化的配套程度,以及该不动产建设物的形态、样貌、色彩、线条等规划范围内的可比度。

    (3)有偿使用。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除了公共利益等原因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外,其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和相应的对价付出才能获取。房地产建设企业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需经过招标、挂牌、拍卖、协议的公开竞价方式,以价高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构建物的业主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地方政府土地指导价格为准。经济适用房、政府福利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参照商品房的地方政府土地指导价格酌情处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与房屋、建筑物、构建物的有偿使用,还是有些区别。譬如,业主将住房、商铺、写字间出租给承租人,并不收取建设用地使用上的费用,只是收取以上建筑物的租金。

    (4)适度从紧。指国家对于全国的建设用地使用上的限制适度从紧,即建设用地供给方面的适度从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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