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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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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风险,是防止土地私有化、产业单干化的政治风险和走私国有土地的法律风险。

    国有农用地承包的目的,在于充分利用国有土地的宝贵资源,调动国有农林牧渔场职工及其家属的生产积极性,克服小型农林牧渔场的实际困难,挖掘潜力,优势互补,统分结合,灵活经营,想方设法增产增收,增加职工家庭收入,改善职工生活,减轻国家和国有企业的经济负担。在于根据需要和可能改善生产关系和物权关系、提高劳动生产率,适当地调整产业结构,适当地调整配置生产资料、劳动工具与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实现横向联合,增强活力,努力实现缩小差别和共同富裕的宏伟目标。

    但是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法权不清、产权不清问题本身是个大问题,国有土地在流转过程中是容易化公为私、公权私化的,国有土地化为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化为私有土地只不过是一步之遥。不光是承包地,宅基地也是如此。国有农林牧副渔业土地相对的较多,将国有土地用于集体组织私人盖房子,其实是走私国有土地的行为,是化公为私、公权私化行为。至于将合作化程度高的和机械化、水利化、大规模作业化条件好的国有土地搞成家庭单干化,这未必是一种正确的选择。宪法规定了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这是一种大的政策、大的物权化方针,违背了他们的旨意,是要承担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的。

    国有农用地承包的经济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和人为造成的经济风险,如天灾人祸的风险、违约不赔的风险、国有农用地受流转人自身素质原因导致承包失利的风险等各种风险。

    各种农业本身是个收获和收益不稳定的产业,各种自然因素、人为因素包括政策因素、商品流通因素和承包人素质因素、资质与资格因素等,都会影响到收获量与收益值。

    看过中央电视台农业节目的人都知道,很多从事养殖业的个体户,绝大多数人不懂得养殖技术,却大举贷款、借债大规模地开展养殖业,结果是交了学费、亏了血本,几乎到了山穷水尽濒临破产的境地。万般无奈之际,最后请了农业专家和好心人帮助,才得以化险为夷。而国有农林牧副渔业企业,有资金、人才、经验、地理、生产资料和合作化优势,很少发生“个体户承包濒临破产”的现象。

    从大量的事例中可以看出,所谓“承包制万能论”、“单干制万能论”等等,是不符合客观实际和事物多样化发展规律的。国有农林牧副渔业企业或者农场职工将自己的承包地向其他单位、个人流转,一定要防范承包的各种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否则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无后悔药可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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