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推导,是顺着本条款的意思传递的,如果放大到整个物权关系的体系之中考察,肯定会有例外的情形。譬如,事实要件是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必须以国家的土地优先权为中心进行一系列法律要件的推导;事实要件是“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必须以“集体”的土地优先权为中心进行一系列法律要件的推导。通过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第124条~133条的解读,我们可以确认所有这些条款,都是以村、组“集体”的土地优先权为中心进行一系列法律要件的推导。唯有本条款是以国家的土地优先权为中心进行一系列法律要件的推导。这样的条款设置安排,不是谁比谁更加重要的问题,而是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和相对的复杂性的问题。
第三,实施国有农用地承包不搞承包形式主义和全国“一刀切”。
当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形式是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和临时承包责任制等形式,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这些形式,由无期限规定的承包制到10年期、15年期、30年期,以及耕地30年期、草地30年至50年期、林地30年至70年期(或更长)的期限和续期承包制。另外,承包形式上也多种多样,除了家庭承包、集体承包以外等老式的一级承包制以外,还发展了土地流转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土地流转承包,转包、互换、出租、转让、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入股合作、抵押等各种土地流转承包并新形式如百花齐放。
各种林林总总的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得相当仔细。然而,对于实施国有农用地的对内和对外承包却无具体规定。30多年来的立法潮流告诉我们,对于实施国有农用地的对内和对外承包,历来不搞形式主义和全国“一刀切”,实际上也确实很难做到全国“一刀切”。
首先,国有农业企业的地位与作用决定了不能“一刀切”。
国有农业企业是全国农业的主导力量,是全国粮棉油、肉食品、副食品的生产基地,占有土地资源、人才资源、技术资源、生产资源等诸多方面的优势。也不排斥少数或者个别国有农业企业效率低下,长期亏损。按照商品经济优胜劣汰的原则,或者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考虑单位承包或者家庭承包制,或者对外租赁制,应当是比较明智的选择。
其次,国有农业企业职工的地位与作用决定了不能“一刀切”。
国有农业企业职工的地位,相当于国有工业企业职工的地位,他们是财政资助和供养的一类企业职工。几十年来,他们在本职岗位上均辛勤地努力工作,为国家的经济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事实证明国有农业企业的劳动生产力和贡献水平,一直优于集体和集体成员。政府的信托责任,是不延迟地尽责尽力扶持国有农业企业的长期发展和保障国有农业企业职工的生活条件不降低。
如果像对待农村集体一样的对待国有农业企业及其职工,“一刀切”地全面推行承包制,不利于国有农业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也不利于保障国有农业企业职工的生活条件不降低。
国有农业企业单位承包或者家庭承包制,或者对外承包制,面临着一系列非常棘手的难题。而且,这些难题会随着农业生产形势和国家农业优惠政策的转变而转变。
在国家分税制的前提下,地方县市政府财政普遍吃紧,而中央财政相当充裕。如果中央财政能够每年有计划有步骤地使出一部分资金来扶持国有农业企业,使国有农业企业体面地生存发展,防止国有农业资产流失,使十分辛苦的国有农业企业职工体面地生活,那末,这一定是一箭双雕和双赢的天大的好事和幸事。
第四,注意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风险与经济风险。
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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