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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共机关或公共交通机构中拾得的遗失物,德国民法典第978条作出了专门的规定:“(1)在公共机关或公共交通服务的公共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运输工具中,拾得并占有物的人,应不迟延地将此物交付机关或交通机构或其职员中的一名职员。不适用第965条至第967条和第969条至第977条的规定。”所谓第965条至第967条和第969条至第977条的规定,是用来规范与调整私人遗失物及其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的,不适用于规范与调整公共机关或交通机构遗失物及其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也不能将此类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为当地乡镇政府所有。
2.将遗失物交付警署或自行采取适宜的招领方法
瑞士民法典也有同样的规定,设立的门槛是10法郎。如该民法典第720条规定:[遗失物的招领与上交]“(1)拾得遗失物的人应通知失主,如失主不明,应将遗失物交付警署或自行采取适宜的招领方法。(2)遗失物的价值明显超过10法郎的,拾得人有将遗失物交付警署的义务。”瑞士民法典也有同样的规定,是直接师承德国民法典的。巧合的是,设立的门槛的基数都是10,不多不少的正好。
以上两个国家的民法典是在上世纪初期出台的,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了。那个时候的10个德国马克或者10法郎是相当值钱的,而现在已经贬值了不少。奇怪的是,这些国家的民法典修改过好多次数,对于这种过时了的数据却始终未修改过来。
关于遗失物送交什么部门,中国没有统一的规定。瑞士的民法规定需送交(交付)当地警署,这种规定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意义。警署,相当于中国的公安局、派出所,也是专政机关,具有较强的威权力和公信力,这是遗失物拾得人最放心的政府部门。特别是贵重物品、危险物品和大宗物品,存放于警署相当安全,一般不会发生被偷盗的事故,他们也懂得如何妥善保管与处理这些重要物品。
3.乡镇政府取得不明失主遗失物所有权
德国民法典第976条规定:“(1)拾得人向主管机关抛弃取得物的所有权的权利的,其权利转移于拾得地的乡镇。(2)拾得人在将物或拍卖价金交付主管机关后,依第973条、第974条的规定,已取得所有权的,所有权在拾得人不于主管机关为其指定的期间届满前请求返还时,转移于拾得地的乡镇。”这里的“拾得人所有权”,不是整个遗失物的所有权,而是遗失物拍卖或者变卖价款3%%uff5e5%%u7684酬金所有权。拾得人放弃酬金所有权,归当地乡镇政府所有。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09条
相关名词:
拾得人通知与返还遗失物的基本原则拾得人通知与返还遗失物的要领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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