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官办的成分,削弱了一些行政职能,增加了一些“商”的成分。所谓商,就是扩大了国有铁路系统的经营自主权。
目前《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这种部门法没有撤销而依然有效。问题在于,遗失物拾得人是他们的下属,又是自己出部门法,人们有理由感到非常奇怪并质疑它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质量。人们更加期望这种专门法应当由***来出台条例之类的行政法,以增强它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质量。
二、中国的情形
应当掌握的要领是“有重点、有选择地送交公安部门”:
1.不一定选择送交公安部门的要领。如果拾得的遗失物价值不大(比如说10元钱以下)不必送交公安部门,可以就近送交其他部门。拾得人是普通居民的可以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送交,拾得人是学校的向本学校送交,拾得人是有单位的向本单位送交。以此类推。
公安部门日常工作繁忙,往往无暇顾及一些小事情、小案件。如果无论是拾得的遗失物价值大小,一古脑儿往公安部门送交,有可能会因为工作繁忙而耽搁掉了。对于公安部门而言,确实不够立案标准;如果立案,所花掉的费用远远高于这区区10元钱。如果向媒体作个广告,至少得花费几十元,别的更甭说了。当然,这只是一个例子,大家可以由此及彼地发挥想象力。
2.选择送交公安部门的要领。如果拾得的遗失物是文物、机密文件和重要资料,则无论价值大小,应当向公安部门送交。涉及到国家、军队的机密文件和重要资料,可以直接向国家安全部门送交。遗失物是文物,还可以直接向国家文物管理部门送交。以此类推。一个u盘很不起眼,也值不得多少钱,但失主u盘中有几本书的稿件,或者几十万字、几百万字的稿件,其精神价值远远大于u盘的经济价值。类似于u盘这样的遗失物应当选择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一定选择送交公安部门的要领。如果拾得的遗失物是与案件侦破有关的证据证物,则无论价值大小,应当一律向公安部门送交。这里的论题,已经突破了民法、物权法有关“物归原主”的范畴,而是以刑法学上的“物不归原主”的范畴来论之。
4.其他选择送交公安部门的要领。拾得的遗失物价值较大(比如说1000元钱以上)和价值很大(比如说5000元钱以上),首选送交单位是公安部门,最好不要送交其他部门。因为公安部门的公务职责就是社会治安和社区安全,属于专业对口的部门,掌握人口信息比较灵通,办事效率较高,在群众中的信誉较好,也较容易分辨出捡拾物到底是遗失物或者是盗抢来的脏物。并且,公安部门亲自张贴寻物启示和作媒体广告,效果也比较好。关于这最后一点,也是本条款立法的立足点,具有核心作用。
对于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和规范全民的行为准则而言,任何拾金不昧的精神都是值得赞扬的。哪怕是拾得的遗失物是价值一分钱、两分钱的区区小事,都是值得提倡的。问题在于,法学与社会学的拾金不昧性质是一样的,处理方法却是有区别的。
三、外国的法例
1.不迟延地向遗失人或所有人或其他受领权人交付遗失物
“有重点、有选择地送交有关部门”并不是中国法律的发明,而在传统的民法国家是有立法例的。
例如,德国民法典设立的门槛是10个德国马克:(第965条?[拾得人的通知义务])“(1)拾得并占有遗失物的人,应不迟延地向遗失人或所有人或其他受领权人进行通知。(2)拾得人不认识受领权人,或不知其所在的,应不迟延地将拾得和有关查明受领权人的必要情况通知主管机关。物的价值不超过10个德国马克的,无需通知。”在德国,遗失物送交的主管部门是当地的乡镇政府机关,不是当地警署。属于政府机关直接领导,直接处理,不需要转手,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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