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通观全文,是总括性规定,不是分述性规定
首先,管理是针对多个门类、多个项目宏观管理的内容,不是专门针对某一门类或者某两三个项目微观管理的内容。
其次,该定义与实际情况不符。实际情形是,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管理,远远不限于“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保存、使用方法和简易修缮”三大块内容,如果说是概括性描述,同样地概括不了其他诸多的内容。
其三,该定义仅限于低级层次的管理。按照该定义理解,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管理,只能是局限于低级层次的管理,不包括中高级层次的管理;只能是单方位的管理,不包括全方位的管理。我们已知,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合伙共有等共有关系中有大量出资、投资、财产变现等生财、理财之类的管理,不动产相邻关系中也有少量生财、理财之类的管理。这些管理内容,才是主要的并且是涉及中高级管理的内容。舍弃主要内容而单列次要内容,概念的外延就不周延,定义就不准确。
其四,该定义“管理”纯粹从物的使用寿命来衡量。本来“使用方法”一项中应当包括这些投资理财内容的部分含义,该定义却不包括共有物投资利用的内容。该文所说的“管理”就是维持共有物的完好状态,就是纯粹从物的使用寿命来衡量“使用方法”,物的保存、简易修缮也是纯粹从物的使用寿命来衡量。这些说明了该“管理”的定义过于狭窄,也不利于大家统一认识。
其五,该定义的论据轻重倒置。比如,甲乙二人共购一辆出租汽车并获得运营权的例子,汽车的保存、保养是技术管理,而汽车的购买使用并赚钱是投资管理,虽说两者之间存在管理上的联系,但投资管理是主要方面。共有物的保存、保养、保管以及使用方法、简易修缮等行为不是目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有物的价值、使用价值或者为了物的增值。而管理不仅仅为了履行一般权利义务而管理,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管理。如果存在两个以上目的时,是有计划按步骤地管理,一步步地为完成终极目标而管理。
其六,如果物权法第96条规定的“共有物管理”是单指“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保存、使用方法和简易修缮”,那么就应当在条款中明确规定。既然没有明确规定,则肯定容易产生歧义。如果我们没有看到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就根本不知道此条款关于“共有物管理”到底是什么意思。
如果大家私下将“共有物管理”扩大到共有物处分和重大修缮及其他管理内容,结合第97条等条款的规定来一并理解,应该是不会错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96条
相关名词:共有物共同管理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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