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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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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所有、信托所有的权利。如果欲成为共有物所有权人的从属的、委托的管理人,首要条件是必须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才能充当这种管理人,否则就不能成为这种管理人。申言之,他物权人要充当共有物(代理)共同管理人,一般只能是采取本条款首句“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办法进行,其他的办法就不行。此处的“共有人”,可以解释为“共有物使用权人”或者“共有物作用权人”、“共有物利用权人”,是使用权的共有人、作用权的共有人、利用权的共有人,都是信托式他物权人。

    现实情况是,共有物共同管理和共有物共同管理人是扩展型概念,管理的范围、权力、义务能够扩大,管理人的队伍也能够随之扩大。譬如,规划物业小区共有权人主要是业主,肯定是共有物共同管理人。但业主的家人、住房权人、租赁权人或者租用权人,也有一定的共有物共同管理的权限与义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也有信托管理的权利。对于毁损共有财物的、影响环境卫生的等不良行为,有权进行抵制与举报;对于他物权人参加业主大会对于重要的或者核心的管理事务进行讨论,则需要业主授权并经过业主委员会批准实行。

    二、共有物管理的层次

    共有物管理,可分为初级管理、中级管理和高级管理三个层次。管理层次的升级,意味着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升级。与此同时,共有人对于物权、财权、事权、管理权的变数加大,要求加大共同管理的份量,减少散漫管理的份量。

    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管理,抽象地看是属于人事权,但不是一般的人事权。一般的人事权,是负责人对被负责人进行行为指导、行为规范、行为约束。对于物或共有物的管理,是信托式、中间化管理。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管理,当然也包括一般人事权的特征在内,当然也包括信托式、中间化管理在内。除此之外,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管理,有几个显著的特征:一是人事权的主体非一般负责人可比。其主体盖由共有权人担当,即使委托他人来进行信托式、中间化管理,背后的总负责人依然是共有权人。二是人事权的主体即共有权人,非一般权利人。其主体集合了人员管理权、事情管理权、财产管理权、共有物管理权于一身,进行立体化管理,不是单一式管理。三是管理模式为共同管理,管理权是共同的、民主的、自治的管理,既不同于国有企业的层层分解式管理,也不同于个体企业的独立自主式管理。本条款规定,共有人管理共有的不动产与动产,可以按照约定的办法来进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这为共有物的管理主体、管理方式、管理规则都给予了定位。

    所谓人事权,就是共有人对于共有物进行事前规划、事中动静、事后完善的一整套人事处理的权利,以管物为中心,进行管物又管人、管事、管财、管权,并且一体化地管理到底。其系统工程控制模式,就是“四全管理”:共有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管理。这并不是说,只有现代化管理模式才是这样的,传统的管理模式也是这样的。全员、全面管理机制,赋予共有人的不仅仅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和职责之所在。

    有专家学者认为:本条规定的对共有物的“管理”是一个外延宽泛的大概念,包括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保存、使用方法和简易修缮。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则不属于对共有物管理的内容,在本章中另行规定。

    诚然,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管理,确实存在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保存、使用方法和简易修缮以至包括重大修缮。但是,这种解释是不全面的。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该定义与本条款的一般原则相悖。本条款的中心思想,给出了一个一般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特定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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