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改房产权的处理办法
第12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可以作债权处理。”
8.关于夫妻离婚分割养老保险财产的规定
第13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见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关于夫妻离婚分割财产反悔条件的规定
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0.关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续遗产的补充规定
第1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11.关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约定的借款协议的处理办法
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办理。”
12.关于离婚后尚未分割财产的处理办法
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分割。”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财产绝大部分是共同共有财产、一部分是按份共有财产,在动态情势下的分割处分比在静态情势下的分割处分要复杂许多。认定各方和各方面的财产权关系需要作深入细致的工作,尤其是在分割房屋之类的不动产时,人民法院也会感到很大的压力。
上述一些规定,仍然有肤浅的问题,特别是关于法律保护向弱势者倾斜的问题。譬如离婚后仍然在身边扶养小孩的,扫地出门后没有住房的,其住房权问题是个大问题,婚姻法及其各个司法解释没有解决,其它民法也无明文规定,留下的后遗症可想而知。西方国家很早以前在民法中就有住房权问题的规定,重点在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95条
相关名词:共同共有制的特征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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