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他人侵入其土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1)他人有通行权的;(2)依当地习惯,许可他人进入其未设围障的土地刈除杂草,采集枯枝、枯干、采集野生植物,或放牧牲畜等;(3)他人物品或者动物偶然失落于其土地时,应允许他人进入其土地取回;(4)相邻的土地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暂时而且有必要使用其土地的。但是,以上四种情况,对土地权利人有损害的,应当支付偿金。《瑞士民法典》第699条规定:“任何人得于地方习惯容许的范围内,进入森林及牧场,并取得野生浆果、香菇(香草)及其他出产物;但主管官署为耕作的利益,个别限定范围禁止者,不在此限。关于为狩猎及捕鱼之必要而进入他人所有地,州法得为详细的规定。”以上规定,其土地利用权关系,基本上也隶属于交叉、不对衬的物权关系。
地役权,是各国千百年来最传统、最有代表性和最富有成效的一类土地利用权,而且绝大多数是共有关系的土地利用权。由这种土地利用权连锁性地衍生出相邻关系引水权、提水权、蓄水权、用水权、排水权和通行权、各种管线安设权,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土地利用权并波及建筑物利用权。
2.中国农村的利用权共有制
新中国的土地利用权关系,城市与农村是不一样的,农村的前期与后期也是不一样的。
在广大城市里,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奠定了高度集权的土地利用权关系,突出了城市规划和土地计划利用的功能,使得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工业化建设、公益事业建设等能够有条不紊地同步推进,效果非常显著。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人均土地面积相对最少的国家之一,集约用地、节约用地并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始终追求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最大的作用,是百年大计、千年大计。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这就说明了土地利用权的重要性,看出了土地使用权与土地利用权是密切相关的复合型物权。
中国农村的土地利用权关系,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个时代两大特征的利用权关系:
(1)以人民公社三级集体所有制为特征的土地利用权关系。全国绝大多数人民公社的存续时间,从1958年至1984年为主要存续时间。其间,从1949年至1957年,经历过新民主主义的土地私有制、社会主义的互助组和初级社、高级社,直至进入人民公社阶段。另外,人民公社后期,即从1979年部分地区开始,到1982年进入高潮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并将承包制延续到人民公社解体,直至现在。这个阶段的土地利用权关系,分别为“家庭私人共有~合作社共有~人民公社公有~家庭承包共有”这么一个马鞍形演变过程。
(2)以家庭单干制为特征的土地利用权关系。从1984年至今,全国农村以家庭承包制为主体,有的地方成立了经济合作社,有的地方发展合伙企业、私人企业,土地利用权发生显著变化:一是,农用地转为经济林地、渔地、养殖地等高附加值土地的多了起来;二是,农村土地转为工矿土地、商业用地的多了起来;三是,全国有许多农村,承包制逐渐式微,农业用地荒芜的多了起来;四是,一些地方毁林开荒导致水土流失,过度开垦荒山、荒沟、荒坡、荒滩等四荒地,影响了生态平衡;五是,由于过度放牧、过度种植粮食作物,以及过度施用化肥、农药和工业环境污染等原因,许多省份尤其是西北一些省份,土地沙漠化、贫瘠化、盐碱化等现象日益严重;六是,30年前人民公社修筑的水渠、水库、堰湖荒废的多了起来。
总之,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利用权的公有制是良性循环的,修筑大量的水渠、水库、堰湖和江河堤坝,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自然环境、生态环境得到了较好的保护。自从农村单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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