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每个责任人、负责人、当事人和关系人都是统一法律尺度、统一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即使是在抢险救灾等应急救援情势下同样如此。
侵权责任法规范化的侵权责任,有物件损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和质量责任等各个方面。诉权内容也不止于“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等八大方面的内容都包括在内,物权法本条款仅仅是概要的规定。
其次是,一则,政府因用水、排水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可依照“征收补偿法”进行,有了合理的足够的经济补偿,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不必再进行,否则需要加入赔偿损失的办法;二则,纯粹民事主体的“第一板块”、“第二板块”,适用于“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三则,既有“公共利益”成分、又有“商业利益”成分的,无论涉及到“第一板块”或者“第二板块”,应当由“公共利益”者即政府部门和“商业利益”者即用水的投资者共同分担“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的义务与责任。
用水,分为引水用水、截水用水、囤积用水、取水用水、即时用水、应急用水、综合利用用水等几个类型。用途类型上分为农业灌溉用水、养殖用水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城镇工矿商业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产业类型上分为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商业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等几个类型。地域类型上分为城市用水、农村用水和就地取水用水、近邻取水用水、隔邻取水用水、远邻取水用水和本土取水用水等几个类型。水资源和不动产利用权人用水的方法、途径不同,取得的实际利益不同,对于他人财产的妨碍、损害不同,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就不同。
具体地说,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种类型:(1)从捷径上分,可分为直接用水、间接用水。直接用水,就是用水权人直接从江河湖海、溪流、水井或者地下取水用水;间接用水,就是用水权人需要利用他人的土地、沟渠、水库、水塘等进行取水用水,也不排除用水权人向远邻邦调水、引水、取水、用水。(2)从效率上分,可分为天然取水用水、人工取水用水、畜力取水用水、机械取水用水。(3)从手段上分,可分为计划统筹和非计划统筹取水用水;用水权人于水流处设立坝、堰、库、渠、沟、坑、井、管道截水用水;不动产相邻关系权利人的双方或者多方共同开发,合同截水、引水、取水、用水。(4)从行业上分,可分为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5)从地域上分,可分为城市用水和农村用水、水流近邻地用水和水流远邻地用水。
二、让步与补偿
总的平衡原则,应当是强势者一方向弱势者一方让步,补偿或赔偿对方多一点;在一定条件下,强势者一方可以免除弱势者一方的补偿或赔偿。
1.城市人大量使用江河湖海的水资源,造成流径地河流干涸,鱼虾不存,影响农业抗旱灌溉和农林牧渔业收成,城市人应当向农村人给予适当补偿或者赔偿损失。其中,经营矿泉水、瓶装水行业的收益最大,应当列为一级单位单价补偿或者赔偿对象;经营自来水行业的收益很大,应当列为二级单位单价补偿或者赔偿对象;其他行业,根据其收益程度和用水量,应当列为三级、四级、五级单位单价补偿或者赔偿对象;居民生活用水,应当列为六级单位单价补偿或者赔偿对象。
此第1项,目前仍然处于理论探索阶段,随着时代的进步,相信迟早要走这一条路的。
2.农村农林牧渔业和农村人生活用水,比较城市生产、生活用水还是比较少量的,所浪费的水资源也很少。再则,农村生产水平低、农民收益微薄,生活相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